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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2)

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至此,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2002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第一次提出“依宪治国”概念,并首次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联系起来,明确肯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一规定是正式的法律文件首次对“依宪治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命题新任务,确认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提出到2020年法治建设五大阶段性目标任务,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重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新任务,制定了更加完备的政策和行动纲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健全和完善。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彰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特征,注重法治建设的宏观指导性、政策统筹性以及制度有效性。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违反宪法的问题就引起了制宪者的高度关注。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宪法的颁布,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共同奋斗获得了伟大胜利的一个成果,但是这并不是说,宪法颁布以后,宪法所规定的任何条文就都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起来。不是的。宪法一方面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奋斗,另一方面给了我们目前的奋斗以根本的法律基础,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在宪法颁布以后,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灭,但是宪法给了我们一个有力的武器,使我们能够有效地为消灭这些现象而斗争。”

1982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前三部宪法在实施方面存在的经验和教训,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高度予以重视。1982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彭真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特别强调宪法实施对宣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新宪法,中国共产党也将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宪法通过以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来保证它的实施,就一定能够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重申现行宪法关于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重申要在“宪法实施”上下功夫,他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三)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强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进一步指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违宪问题得到纠正,这也是满足宪法全面实施的要求。

(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最重要的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强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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