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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3)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一)科学立法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规定明确地将科学立法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

(二)民主立法

制定1982年宪法时,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公布法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做法逐步成为一种制度化安排,并最早在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作出规定。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新闻媒体上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调研、座谈、论证等工作,探索建立立法评估机制。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开始,建立并实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制度,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迄今公布法律草案80余件次。

(三)依法立法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相并列。

(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五)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合规意识。

四、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同时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系统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五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构建十大体系,涉及人民法院工作机制、诉讼程序、队伍建设、科技创新等各个层面,是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依据和关键抓手。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分为4个部分,共23条,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牢牢把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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