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之治”推进“中国之治”

“数据之治”推进“中国之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将“科技支撑”纳入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凸显了利用新型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实现中国之治的鲜明导向。以数字科技赋能国家治理现代化,数据治理成为当前数字社会治理的重点,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创新与治理能力提升的核心。

数字科技赋能国家治理体系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5G、大数据、深度学习、智能芯片、传感技术、物联网、区块链和量子计算等数字科技迅猛发展、全面应用,推进中国互联网进入下半场。数字科技作为第四次产业革命的重要部分,助力产业发展、动能增长、价值创造,经济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国家发展一日千里。可以说,以数字技术为核心与龙头的新产业新业态革命,正塑造一幅全新的人类图景,全新的阅读方式、全新的人际关系、全新的消费方式、全新的制造形态等,人类生存全面数字化,并迈向全面智能化。面对数字中国建设的新成就新成果,我们应该努力抓住新型数字科技给我们带来的良机,不断增强对信息科技的适应力,不断提高对数字科技的驾驭力,使各个数字科技平台成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大数据科技,赋能智慧城市建设与社区治理体系创新。云存储、大数据挖掘与分析一直在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通过大数据,城市建设者与社区管理者能深入细致地把握市民的精神世界与行为习惯,从而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如北京市政府目前正在用大数据助力城市精细治理,利用大数据的技术与优势,对12345热线中心的信息存储系统进行升级,对照市民的不同诉求建成智能分析系统。通过对数据筛选挖掘与分析,发现问题,让各个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提升治理效率。可见,大数据智能化不仅可以优化数字社会的治理机制,而且可以快速推进我国数字政府构建。数字科技赋能城市精细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可行路径。

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数字货币等,构建了新型的经济形态,赋能国家财经治理体系创新。近几年来,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移动支付、共享服务、智能制造、无人驾驶等日渐成为国家新型经济的核心模块,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推动国家的产业创新。万物互联、精准推送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效能。可以说,新型的经济形态既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能,也为国家财经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潜能。

数字人才库的构建,赋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可持续性创新。人才是一切事业的根基。没有数字技术的人才培养、成长与积累,所有数字技术平台的构建都是空谈。一个千万级的数字技术人才库的构建,不仅使国家数字社会建设、数字经济推进成为可能,同时也使中国数据治理的主体构建成为可能。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要研究制定数字领域人才发展整体规划,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让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可见,数字人才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治理能力可持续性提升的保证。

防范数字技术之恶

当人类沉浸在数字与智能技术带来的便利时,由之而衍生的“数字恶菌”也在不断地侵蚀人类的健康肌体。数字之恶,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面临的新挑战,必须时刻警惕、严加防范。

这些“数字恶菌”,有些由来已久,有些却是新生的。数字化诈骗、网络谣言、暗网行动、网络霸凌、流量造假、数据造假、征信公司的数据失信、远程数字监控等,不一而足。由数字技术之恶、数据管理漏洞引发的新型法律与伦理关注,正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舆论。可见对数字空间的数据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课题。

数字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就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中,务必要正视各种形态的“数字之恶”。

此外,数据主权的维护与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的另一挑战。数据主权,它受制于数字技术本身的属性与特点,不同于领土主权、司法主权与外交主权,它在现阶段非常复杂,它的内涵、边界、特征以及应对,都是中国之治难点中的难点。对此,我国政府也已相当重视这一问题。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明确指出:“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2014年7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巴西国会发表演讲中指出:“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2015年10月13日,国家工信部部长苗圩指出:“数字主权将成为继边防、海防、空防之后又一个大国博弈领域。”可见,在国家战略层面,应围绕价值加强数字主权的顶层设计,以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关注全球规制动态,加强数字主权前瞻性研究。在国际合作层面,推动达成数字主权共识,构建数字主权保护的国际规则。

依法进行数据治理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由数据之治推进中国之治,必须要全面依法进行。应加快数据应用与管理立法,完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强化数据主权保护。尽管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但是,面对数字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应尽快推动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安全风险评估等法律制度,确保中国国家大数据与中国公民个人数据的绝对安全。以法治方式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以法治体系为数据之治保驾护航,从而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数据之治推动中国之治,把数字社会作为一个全新的体系,依法进行深入科学治理,从而实现对数字技术的系统管理、数据主权的全面维护,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数据之治已经成为中国之治的一个重要切入口与推动器。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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