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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深入学习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3)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严重失职。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如何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在党内法规中,让思想建党与制度建党更好地结合起来?这就需要一部党内法规。所以中央出台制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导向,推动党的政治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同时党的制度建设也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组织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了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2.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3.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马中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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