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为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以法治为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团结奋斗。西藏自治区党委要求,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西藏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重要思想保证。由于历史渊源、文化交流、政治基础、情感认同等因素,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实践与理论建构的必然结果;同时,中华民族共同体也是一个以维护统一、民族平等、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等为价值追求的自觉存在。法治是支撑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法治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有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从自在向自觉转变,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保障和规范路径。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构基础

法治是植根和建基于一定基础之上的,需要支撑的空间、历史、文化与政治资源,而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共享互嵌的生存生活地理经济空间、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文化传统、大一统政治传统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政治格局,分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的地理空间、历史文化与政治基础。

现代中国继承了传统中国的地理空间,形成了完整统一的中国领土范围,生活在这个范围内的全体人民共同占有、共同开发、共同使用一切资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提供了稳定、有序、广大的地理空间。同时,中国所有民族是一个整体民族,即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之间通过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不断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了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情感关系。费孝通先生把这一事实概括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为当下和未来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奠定了厚实的历史文化基础。为此,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基本框架,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提供了宽阔的政治空间。

借助民族国家共同的地理、历史、政治、文化和情感认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构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基础。一方面,法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的框架,也是统合各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方法的规范路径;同时,法的教育、调控、规范和约束作用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支撑,满足社会公众殷切期盼民族团结的愿景。另一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提出为我国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即构建完善的能够承载和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法律制度,促进良法善治;从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共同体到法治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得到持续强化。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实践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要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进行整合,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牢固。包括以法律形式明确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目标;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禁止损害、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行为,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享中华文明、共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宪法将数千年通过交往交流交融演进形成的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予以确认,维护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体和国家统一。现行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7自然、第8自然和第10自然段增加“中华民族”的概念,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宪法对中华民族的规定明确了中华民族的根本法地位,实现在中华民族内全体公民不分民族身份的真正平等,是各民族群众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身份共同意愿的表达,增强了中华民族这个共同体的一体性及其合法性,各族人民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牢固树立。其次,中华民族也因有着共同的宪法价值和目标,在内部形成各民族对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的认同和遵从,保障了各民族的权利平等,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进一步强化。最后,宪法中有关中华民族、民族问题等的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意义,是其他法律的价值指引。如刑法第249条确立的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禁止一切损害、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行为,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安全和发展,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和反民族分裂意识不断增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民族文化多元和各民族合法权益。少数民族群众享有幸福生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稳定器。考虑到国内少数民族的历史传统、保护文化多样性、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需求,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根本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赋予少数民族自治权,对少数民族群众给予制度关怀和法律保护。如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力度,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重视各民族地区人大代表的提案和建议,维护各民族群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长期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民族地区各方面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具体制度载体和法律支撑,实现了自治与统一的结合,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

地方法治实践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牢固。国家法律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合法性依据,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贯彻落实还需要地方相关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石,在新世纪得到全面加强,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维推进和规范民族团结工作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特征。随着地方民族团结进步立法的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始进入地方民族团结立法,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牢固。当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单是民族团结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在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的法治实践中也应该加以贯彻,全面促进民族间的互动、交往、互嵌,建构完善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律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的完善路径

法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规范依据、整合手段和强制力保证。然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不适应之处。如不能正确区别和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和矛盾,影响民族团结等。因此,必须深入探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融入法律法规的路径、方式与方法来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造与固化。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良法善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各族人民的良善共识,是现代民族国家法治建构的目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要摆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统筹谋划。这意味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现行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价值优化、法律责任明确、法律层次和可执行性的提升,引领和规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如在法学理论方面,需要从法学视域继续挖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理基础;在立法方面,地方民族团结进步立法领域应从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双重角度架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范,将民族团结立法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抓手。

以完善和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任务。“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政治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体现。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依托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效保障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巩固和发展。当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各基本法调整民族关系的条款和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并存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新时代,我们需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新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丰富和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承载形式,这将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以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建设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它的功能作用在于切实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效能。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就要加强党政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民族工作、解决涉及民族问题的能力建设,引领和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民族大团结。

以宣传教育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窗口。充分发挥法的教育作用,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树立对法律的共同信仰,确保各族群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除了正向的引导和褒扬,还应强化对分裂民族、煽动民族仇恨等行为的惩戒,教育社会公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禁止损害、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行为。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国家法律体系的支撑和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需要对滞后于时代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构建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匹配的国家宪制体制和法律体系;强化和充实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理论的研究,对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方式方法、思维、理念和规范进行修正;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永续发展的制度基础。

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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