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立法实践和独特优势

中国特色的立法实践和独特优势

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之路,使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过程来看,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立法工作的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独特的政治优势。深刻总结这些特色、特点和优势,对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既追求价值目标又遵循科学发展,实现价值追求与科学发展的统一。

价值追求,就是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在立法过程中和法律规范上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科学发展,就是遵循法治建设、立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坚持科学立法。也就是说,我们的立法工作不是盲目的,是有章可循的,是科学立法的典范。在立法工作中,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特别是我们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把立法后评估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法律、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依据。

 二、既坚持党的领导,又坚持民主立法,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和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探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我们的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我们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坚持民主立法,人民是立法主体。我们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民主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等有关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全体人民的智慧结晶,体现了人民作为立法主体的地位,是民主立法的典范。一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民主立法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代表法修改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进一步保障了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二是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不断完善法律草案,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如车船税法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部重要法律,我们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重要修改。

坚持党的领导同坚持民主立法是完全一致的。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立法建议,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凝聚了全党全国的集体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过程,始终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和统一。

 三、坚持理论指导与实践探索的互动统一,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同步互动发展

 一方面,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立法活动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自觉活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并以此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体现。特别是40多年来,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及时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并根据改革开放中各个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在制定法律规范过程中,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先规定一些原则,为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法律来规范还不具备条件的,先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历史清晰表明,立法工作的每一步进展,都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进行不懈立法实践探索的结果。

立法工作与改革开放同步,立法工作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深化的,也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和认识,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也反映在立法工作中。1982年宪法坚持土地不能出租,后来1988年宪法对此进行修改,外企可以通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来办企业,使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大为提高。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修改宪法时写入“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内容,与此相适应,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大批重要法律先后出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一步步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我们已经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开创未来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十四五”时期,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新发展阶段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使全体人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五,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有所坚持

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就要有所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法治建设、立法工作所要坚持的根本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有所坚持,还表现在有所反对。我们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中汲取那些对我们有益有用的东西,但绝不照抄照搬,不用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是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及时制定。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分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在立法实践上,我们始终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保证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些基本制度的确立,这些“不搞”,这些立法实践中的结合和保证,就是有所坚持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律根基。

 第六,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依法统一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和清理,既肯定基本形成,又坚持不断完善、与时俱进

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我们始终坚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行政法规不同法律相抵触,保证地方性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保障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科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就是法律制度建设、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及时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成果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由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各方面的认识不尽一致,一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个别法律尚未出台,这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放到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上来,同时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改革开放的新实践,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课题新要求。我们深刻总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宝贵经验,保持和发掘法律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和独特的政治优势,就会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使依法治国在新时代的新发展阶段取得新的成就。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违者必究。)

宣讲家网评论,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欢迎有识之士投稿或提出宝贵意见!

稿件一经采用,必付稿酬。谢谢!

宣讲家网评论征稿邮箱:xuanjiangjia001@163.com,QQ交群:1053867568。

责任编辑:于川校对:王静静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