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统一政府行为尺度为抓手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政府行为是市场秩序的“重要影响因素”。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本质在于使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畅通流动与高效配置,从而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然而,市场存在失灵、无序等风险,政府同样并非万能。因此,必须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既不能消极不作为,也不能肆意乱作为;要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实现更好结合,让“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协同发力。
第一,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清晰界定行政权力的边界和运行流程,最大限度压缩执行中的随意性与自由裁量空间,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让每一项行政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实现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第二,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有赖于统一、稳定的政策执行标准。必须着力清除区域壁垒、部门壁垒,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都能享受到同等质量、效率的便捷的政务服务。这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三,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是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健全覆盖行政运行各领域、全流程的标准体系,能够有效解决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相互掣肘等问题,促进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可进一步固化行为规范,实现精准监管、智能服务和高效协同,推动政府运作整体效能提升,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支撑。
第四,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础。政府行为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是社会公众感知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无论是在市场监管、社会保障,还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领域,统一的标准能有效防止选择性执法、差别化待遇,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度与满意度,为构建统一大市场筑牢根基。
部分地方在招商引资中通过税收返还、土地优惠开展“政策竞赛”,在行政执法中对本地企业“宽松执法”、对外地企业“严格执法”,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本质上需要理念层面“树共识”、制度层面“定标准”、执行层面“强监督”,统筹好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关系,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治理格局。
一是在决策环节,核心是“统一规则、杜绝歧视”。地方政府的政策决策需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避免出台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政策。统一决策尺度,需建立全国统一的政策制定评估机制,对地方政策(产业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等)是否符合统一大市场要求进行事前评估,禁止出台限制外地商品要素进入、保护本地企业的政策;同时要完善政策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政府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政策,需报上级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统一要求的政策及时纠正。
二是在执行环节,关键是“规范流程、避免偏差”。部分地方存在政策执行“选择性落实”“偏差式执行”问题,如对有利于本地企业的政策积极执行,对不利于本地企业的政策消极执行。统一执行尺度,需制定政策执行的统一流程与标准,明确执行时限、责任主体,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建立政策执行监督机制,通过上级督查、第三方评估、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偏差;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考核约束,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纳入绩效考核,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三是在服务环节,重点是“标准统一、便捷高效”。地方政府的政务服务差异,如办事流程、材料要求、办理时限,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统一服务尺度,需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材料规范,实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加快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实现“异地办理、就近办理”;同时要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市场主体的办事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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