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物权法》(3)

核心提示:《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力能够控制的物……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助费用……《物权法》仍然贯彻这个精神,就是你捡了东西,你不能跟人家要报酬。用法律的语言说,就是你没有报酬请求权……

观众:姚教授您好,我问一个追回房产权的问题。夫妻离异后,妻子给丈夫一套房,房名写的是丈夫名,然后他们中间有一个协议,不允许丈夫转卖、转让、赠于任何子女。他们共同有5个孩子,这个协议五个子女也都知道,但其中一个孩子用很少的钱,从他父亲这儿把房子买走了。那么,这个妻子能不能追回房屋所有权?

: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刚才我说的,怎么判定房屋或者是不动产所有权的问题。刚才说了,不动产的所有权看什么?看登记,刚才这位大姐讲,说当时夫妻离异的时候,这个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了,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这个丈夫。所有权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就是说,可以在那个房子里居住,可以使用那个房子,怎么使都行,随着他使。受益就是说,他可以把房子出租,收取租金。也可以处分,包括他把这个房子卖了,也包括他把房子赠给别人,甚至说这个房子我把它给拆了。当然,这不涉及到我们这个大楼,大楼你拆一间,别人都垮了。比如说我就是一个独门独院的,我就把这房子拆了,这房子是我的,就由我自由处分。所有权它就有这个特点,就是说物权不受别人的干涉,自己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像刚才这位大姐说的,既然记在丈夫的名下,丈夫就可以把这个房子卖掉,也可以送人,都是可以的。现在涉及到妻子和丈夫离婚的时候有一个协议,就是说你不能卖给别人,你只能自己用。那么,他们这个协议买房子的这个人知道不知道,如果说买房子的人不知道,那么法律就保护买房子的人,但如果买房子的人知道这个协议,你必须证明他知道。可以说妻子和丈夫的那个合同,应当是一个附带条件的产权分配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恐怕法院还要考虑到这个情节,就是这么一个情况。

 主持人:就像刚才这位大姐提出来的问题,等于是她的这个物权已经受到侵害了,算吗?

:因为男方没有遵守他们的协议,从她的角度上,也可以这样说是她觉得受到侵害了。咱们俩有协议,你没有遵守合同,她可以让男方损害赔偿,就是说你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能证明第三方不知道,你不能对抗第三方,把这个房子追回来。

主持人:是这样的,姚教授,如果说一些人的一些权益,就是《物权法》规定的权益受到侵害了,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矛盾,能上法庭去告他吗?

:可以。因为我们刚才说了,物权涉及到物归谁?物权人有什么权利?以及物权受到侵害如何保护?刚才你提的问题就是说物权受到侵害怎么保护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侵害物权的事非常多,比如刚才这位大姐说的,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是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大家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发生争议。争议了怎么办?法律说发生物权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具体的解决方式,比如说刚才说了,房子是谁的?你说是你的,我说是我的,登记得可能也不是很清楚,那么由双方举出各种各样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来确认这个权利到底是谁的,根据有关的证据判定,这是一个确权。那么还有一个情况,就是说我这个东西被别人拿走了,比如说我这个衣服,别人趁我不注意拿走了,我的电视机别人没有经过我同意拿走了,或者他借了不还我,这个时候怎么办?他占有了我的东西,《物权法》规定我可以请求返还占有,请求返还原物。还有一种情况是什么呢?就是说你的物权对我造成了一种妨害,或者说可能对我有影响。比如说前两天北京就发生过一个事情,一个广告牌掉下来砸死人了。广告牌的树立者应该保证广告牌的安全性,如果老百姓发现这个广告牌每次刮风都要晃悠,我们就可以要求广告牌的主人赶紧加固,这叫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你可以要求他,他如果不做的话,你可以找法院强制他这么做,要不然哪天掉下来,其实对他也没有好处,最后他也得赔人家命钱。还有一种情况,我们现实生活中可能经常发生,就是排除妨害。我曾经接到过一封信,讲的是相邻关系,信中有一张相片,中间是他们家窗户,围着他们家窗户一共挂了22个空调外挂机,他反映说,一到夏天,所有的热风都往我们家走,然后“嗡嗡嗡”吵得我睡不着觉。这种情况下,他有权要求那些人排除妨害。就是说,你架机,别在我们家窗户底下架,你离我远一点。相邻各方,我们讲要和谐相处,你行使你的权利,但不能妨害别人。还有的情况下,就是说你把人家东西给弄坏了。弄坏了怎么办?人家受损害的人可以要求你恢复原状、修理、更换,或者赔个新的都可以。有的时候东西已经没了,怎么办啊?那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刚才我说得那几种方法,比如说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六种方式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主张一项。就是说我既要求你返还我的东西,可是你把我东西拿走期间,我没得用了,我得去给别人借一个,我向别人付了钱了,那么反过头来,你既要返还我东西,还得赔偿我这部分损失,这也是可以的,这些都是属于保护物权的方法。

主持人:姚教授,前两天我看电视,有一个事我觉得特有意思。有一个先生丢了自己的钱包,里面有很多证件,包括自己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什么的,很着急。有一个小伙子给捡着了,就给这个人打电话,说我捡着你的包了,里面有什么什么,我知道你可能挺着急的,你给我一万块钱,我还你。这先生一听,我要是再去补办这些证件确实挺麻烦的,但是一万块钱太多了。他就跟他讨价还价,说“1000块钱行吗?”“那不行,太低了。”“要5000!”“要不我再给你涨,1500?”那头也不干,这头也不干,两个人僵持,但是丢东西的人又很着急要拿回自己的证件。最后,两个人电话约定,2500块钱成交,把东西还回来了。电视上说,觉得捡东西的是一个道德品行败坏的人,你捡着东西了,中国人传统都是拾金不昧,一定要尽快还给人家才对,哪能这样啊?这成勒索了。我觉得这个是不是触犯了《物权法》呢?

:关于遗失物的返还问题,《物权法》专门有规定。刚才你说得非常对,我们中华民族有这个传统美德,就是拾金不昧,捡了东西要还给人家。《物权法》仍然贯彻这个精神,就是你捡了东西,你不能跟人家要报酬。用法律的语言说,就是你没有报酬请求权,你捡了东西以后,你应该赶快通知人家,赶快送回去。《物权法》说你没有报酬请求权,但是如果你捡了这个东西,你为管理这个东西支付了费用,你可以跟对方要。比如说你捡了一条狗,找不着主人,你得天天喂它,要买狗食,给狗洗澡,要买浴液,你照顾得很精心。那么狗的主人找来了,你说你看看,这几天至少为狗我花了多少钱,你可以跟对方要。就是说,你有要求管理费的权利。但如果你没有支付管理费,像捡了钱,又没有什么管理,你就赶紧还给人家。

另外,《物权法》还有一个规定,就是说如果失主,像你刚才举的那个例子,他丢了很多证件,很着急,不知道谁捡的,就发布公告说谁捡了以后必有报酬,那么这就等于是一个合同,我们叫它悬赏合同。这种情况下,人家拾主把东西送回来的时候,你至少要遵守你自己的承诺,因为这是你说出的话,谁也没有强迫你这样做,那么你就要把这个费用交给人家。

主持人:这是自愿的。

 :这是自愿的,并不能强迫。像你刚才说的,捡了人家东西,还跟人家要那么多的钱,从《民法》上说就属于一种不当得利,就是说他取得人家的钱没有法律根据。你捡到怎么办?刚才我说了权利保护方法,权利人就是说丢失东西的人,可以要求他返还原物,这也是一种返还请求权,可以到法院要求他返还,他要不返还,现在我们说如果捡的东西多了,你不返还,可能还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还要判刑。所以,我们还是要贯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了东西赶紧给人家送回去。

(访谈报告人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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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婧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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