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不考虑道德因素,从经济学角度看,食品造假者也有个体理性,如果违法收益大于成本,则将为之。违法成本又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和惩罚(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应该说,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并非无法可依,规章制度也够多了,关键是执行环节出了问题。
在执法上,有五点特别值得注意:
一是基层执法人员只“管”不“监”,因为“管”是权力,可以从中捞取好处,“监”是责任,容易得罪人。由于执法人员薪酬低,被造假企业收买是比较容易的事情。结果,执法人员成为了造假链条中的“分利者”。有了执法人员的保护,造假者就会更加肆无忌惮。
二是法不责众的现象。当造假成为一个行业公开的“潜规则”时,执法人员就会变得麻木或感觉无能为力,既然惩罚一个无济于事,还不如放他一马捞点好处。
三是选择性执法,也就是说当问题暴露后,“擒贼只擒王”。这样做无疑是在纵容其他违法者,也是为何三聚氰胺不断重现江湖的原因所在。
四是“象征性惩罚”。《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上限为10倍于食品价值,而对于三鹿奶粉、双汇瘦肉精之类的安全事故,10倍赔偿当然不会被疯狂逐利的商家认真看待,也与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不在一个数量级别。只有当公民能够通过诉诸法律获得巨额赔偿的时候,食品安全体制才可能真正影响生产企业的所作所为。
五是只惩罚企业、不惩罚官员。要知道,食品安全屡爆危机,负责质量检验的部门要么是严重失职,要么是与造假者勾结在一起。如果不对失职的官员严厉惩处,造假的保护伞还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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