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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深化财政改革 强化预算监督(4)

健全预算法制建设

一、现行《预算法》存在的问题。

现行《预算法》是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95年开始实行,《预算法》的颁布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现行的《预算法》对预算的完整性缺乏明确的规定。政府预算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大量的政府性收支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了领导监督,存在很多问题。二是对预算执行规定得不够严格。预算调整的规定过于宽松,《宪法》、《监督法》、《预算法》都有关于预算调整的规定,调整预算要报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这么多年来,没有一个地方在年度预算中向人大常委会报调整预算方案。三是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的程序内容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利于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依法有效的履行审查监督的职责。四是对预算公开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推进政府公开和加强社会对预算的监督。第五是对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约束力也不强,不利于增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另外最近这几十年来财政建设上的一些改革、一些成果也需要在预算上有所体现。

二、《预算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预算法》的修改已经列入2011年的立法重点,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修正案。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指导思想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坚持财政改革方向,规范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收支范围,强化预算生产经营,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预算法》修改有四条基本原则:一是要遵循《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要求,处理好《预算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二是贯彻党中央完善人民代表制度,推进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和强化预算管理的要求。这一点很重要,我们《预算法》的修改决不能走西方议会的道路,也不能形成西方议会与政府之间的那种关系,人大和政府通过这个法律监督,他们是一个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基本目标都是一致的。三是坚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预算监督的严肃性,这三性应该是这次修改《预算法》的核心内容。四是既着眼于健全预算制度、规范预算行为,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要给予政府管理预算一定的灵活性。

责任编辑:刘晓楠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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