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保障房应负刑责(2)

主持人:目前我国保障房的审核标准相信您做过大量的研究,那我国的审核标准是否算得上非常之严格?

 曹建海:随着人们的收入逐步提高,随着房屋价格的逐步提高,如果前两年制订的标准拿到现在来看,实际上是非常之严格的,一般的家庭都会超过这个标准,从而失去了这个资格,所以标准不能说不严。刚才讲,我们缺乏很多财产公示制度,干部缺乏公示制度、个人存款包括资产缺乏统一的统计信息披露平台,所以几乎不可能对一个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解。除非采取严厉的举报、惩处制度,否则很难避免这种欺瞒的方式。

 主持人:刚才说到公示这方面的原因,能不能认为这就是保障房分配现象非常混乱的根源?

 曹建海:根源其实还在于负责分配保障房的部门里面有人利用特权,并把这个特权进行出售,从中索贿,有的分配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公职,这是关键。

 主持人:像这种“被骗购”、“被团购”的现象刚才我们提到了处罚机制,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处罚力度怎么样?我在网上看到很多新闻,好像处罚的罚金仅仅是五千元和三年之内不准再申请……比起骗购后可获得的高额回报,这处罚力度是不是太轻了?

 曹建海:现在处罚的是散户,对于凭虚假信息得到住房的这些人进行惩处,至于团购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更多是地方政府跟特权部门之间做的交易,本来如果卖给开发商需要高价拍卖,由于部门特权,就愿意低价卖,从这个部门里面得到一些权益得到一些好处,这样是很难受到惩处的,只限于一个特权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很难受到惩处,更多受到惩处的是有权力的人混在散户当中申请,这些人可能受到惩处。现在看来深圳的惩罚标准,大家一看不过如此,所以说申请、骗购的人会更多。这样的惩处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结果给了很多人示范,大家会更大胆的进行虚假团购、骗购。

 主持人:我们再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下,这种有意识的、恶意的“骗购”和“团购”保障房的人能不能算得上“诈骗行为”?

 曹建海:保障房是一个公共资产,跟财政的福利是有关系的,恶意“骗购”和“团购”保障房的人欺骗的是社会福利,实际上本质就是一种诈骗,这种公共资产本来是应该分配中低收入人群的,结果你来骗取类似穷人的补贴,本质上应该归为诈骗行为,应该负有刑事责任。如果我们对此行为很好的落实到刑事责任上,我想骗购人员会大幅减少。

 主持人:在法律的惩罚上加大力度?

 曹建海:这个惩处不仅仅是惩处骗购人员,负责分配保障房的行政部门出现了腐败,更应该进行严厉的惩处。

 主持人:相关纠责?

 曹建海:如果很好履行规章制度,很严厉进行审查,并且很严厉进行行政惩处,提高行政惩处的力度,我想骗购人员会减少。

 主持人:刚才谈了一些问题都是有关保障房分配混乱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出现了保障房分配闲置和转租、转售的倒卖牟利情况,我国在保障房管理方面是什么样的现状?

 曹建海:除了保障房闲置,已有的商品房包括、存量房其实闲置的幅度是非常大的,实际上以什么标准作为闲置?水暖电的情况特别是用电情况,在一段时间如果不用电的话可以很好判断这个房屋是否闲置,如果有一个很好的标准统计制度,那很容易判断一些房屋的闲置状况。如果保障房闲置半年没有使用,我想这个房子实际上对于申请者来讲是不需要的,这个时候应该收回。如果房屋转租了,那更说明这个房子不是他所需要的,应该将房屋及时收回。你得到保障房同时又买了一套商品房,说明这套保障房你根本不需要或者你已经超出保障房当时最初的申购条件,这个时候应该建立一个实时的退出机制。

 主持人:在保障房里面,廉租房闲置、转租的问题,让我们联想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与推行的低工资制相适应,我们推出了公房这个概念,这与保障房中的廉租房概念一样吗?公房推出时间一长一些弊端就陆续地显露出来,例如有些传统的公房好几代人都在里面住,但是其实后面的几代人很多条件已经不符合了,怎么办?

 曹建海:过去私房占有很少的比重,基本上公房之外没有其它的房,除了政府拥有的房产部门直管房,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拥有一些单位建设的房,还有一些集体用房,那时候没有什么可选择的。整个人均住房面积是非常低的,总的房屋供给不足。加上分配不合理,导致一些干部可能几套房,这是过去的体制。现在的体制不一样,大量的商品房占据了主体部分。过去的社会主流人群住在公房,少数人群过去有私房、平房,如果买到商品房,过去没有退出机制就可以不搬出去,这种情况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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