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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列生:关于文化产业政策体系(2)

文化产业发展面临合法性危机

首先,我们政府在文化产业中是叠合性的治理结构。叠合性的治理结构是什么意思呢?一个文化产业是一个平行的力学支撑结构,不能允许重复行政,不能有多种意志。但在我们国家管理文化产业,却是没有政策秩序的一个叠合性的事物。举个例子,当前,在文化产业改革过程中,新闻出版署把所有的出版社从新闻出版署剥离掉,为什么要剥离呢?要政企分家。剥离后成立了中国出版集团,多个省也成立了出版集团,但出版集团归宣传部管理。这就是文化产业叠合性的方面,即重复行政。还有针对上海的一个动漫集团,最后导致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在中央电视台“打架”。文化部说其运营是合法的,新闻出版署却说是非法的,原因就是两家执行的管理尺度不一样。一个国家究竟是谁在管理文化产业?当前就是多头政府,多种意志,是叠合性的治理结构。

第二,是缝隙性治理结构。为什么有缝隙性治理结构?这就牵涉到文化产业,文化产业跟其他产业经济功能它有兼容和不兼容的部分。文化产业作为产业,基本的主体,既然是产业,应该是符合经济规律,因此它的大部分政策,它的规律都跟经济是兼容的。因此,一个健康的文化产业应该是兼容和不兼容的集合。但是,我们现在无论是研究文化产业的规律还是研究它的政策,都是从不兼容的文化产业的产业个性来研究的,把兼容的一部分丢掉了。就导致了我们大部分文化产业的难以治理,出现功能遗漏。

第三个误区就是权力型管制。19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包括我们中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之所以选择市场经济,就是承认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的前提,西方叫做非干预。学经济学的人,第一堂课就学非干预,也就是说市场不能失灵。而现在文化产业在中国怎么样呢?是政府失灵,市场也失灵。我跟搞文化产业宣传的人讲,如果文化产业都像你们宣传的那样,那中国的文化产业已经发展得不得了。而其实,中国到现在并没有形成一条像模像样的规范化的文化产业链。

在中国,我们只看到了影视产业成功的案例,却没看见在这个产业又有多少人倾家荡产?谁敢投资这个?要搞资本转移,那银行又怎么给贷款?首先是评价机制缺乏。政府还是在依靠权力运作,有一个集团能贷到300多个亿,那是中宣部改革办给它担保的。幸亏这个集团成功了,若是搞砸了,很可能这300多个亿就会让哪个部委领导或银行行长坐牢去了。当一个社会的产业经济没有统一的政策保障,缺乏统一尺度,这就相当于什么呢?就相当于我们到街上去买菜,没有称,是靠哪一个人力气大来决定。

举例子说明权力型政府的一个最大特点。1997年,我在文化部当政策处处长,准备起草《娱乐管理条例》。我就讲一个细节,《娱乐管理条例》里面规定歌厅营业到凌晨2点是合法的,2点以后营业就是非法的,目前歌厅还是执行这个规定。这点曾经受到西方人权组织的起诉,大连市一帮企业家也曾起诉。就是你政府有什么权力决定两点?如果一个歌厅是非法经营的,它任何钟点都是非法的;如果它是合法的,任何钟点也都是合法的。你政府确定一个自然时间作为社会标准,没有任何法理性认证就强行规定两点是一个合法时间,这是不讲道理的。所以,现在我们为什么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文化产业是一个既要符合深刻的文化规律,同时又要符合经济规律的非常难发展的产业。由于我们在文化产业上存在三大误区,导致了我们现在政府功能失灵,同时文化产业市场也失灵,那这个产业怎么发展?

责任编辑:杨婧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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