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行业挺近“老少边穷”地区 赔偿制度缺位(2)

污染行业挺近“老少边穷”地区 赔偿制度缺位(2)

不是一家企业的问题,而是一个行业的问题

一位药企老总曾坦言,实际上,污水直排绝不是某一家企业的问题。整个原料药生产行业,对废物处理不达标甚至不处理直接排放的企业很多,大部分都是晚上8点到早上6点,将处理不达标甚至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渣直接排放。

上海一家药厂的负责人也认同这个说法。他表示,国内大部分原料药生产企业从事的都是最低端的生产,这块是典型的低附加值、高污染,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产出量巨大,一天需要处理的废水就有几千吨,这样大的量也为污水处理带来了难度。

根据中国医药进出口商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优势明显,不仅品种多、产量大,而且价格便宜。目前中国可生产1500多种化学原料药,产能达200多万吨,约占全球产量的1/5以上。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化学原料药生产和出口国。

但同时,原料药处于制药产业链的末端,附加值较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往往治理难度大且处理成本高昂。这也是为什么跨国药企纷纷将原料药生产转移到中国、印度等国家的重要原因,许多药企已经不在欧洲本地设厂生产化学原料药,尤其是青霉素工业盐类等大宗原料药。

制药企业不愿在治污方面多投入,还由于低端原料药利润微薄,企业升级能力有限,不得不继续在低端市场竞争。

“中国的原料药企业不应该像现在这样互相进行低价竞争。如果所有的企业都提价10%用于环保投入,我想对整个行业的改变是非常大的。”浙江一家药厂的老总曾这样说道。

高污染企业从发达国家移到中国,从东部移到西部

和治污成本高相对的是,企业的违法成本极低。专家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按托克托村民的说法,“放一天(污水)给(村里)4万,每年在我们村范围内放15天。要(轮流)放到好多个地方……”也就是说,企业污水排放到村周围田地变成污水湖,大约每天只需付出4万多元(加其他费用,如公关费用等)的成本。还是以石药为例,其排放的污水大约能占总污水量的一半,则其违法排污的成本每天只有2万元左右,和治污的保守数字二三十万元相比,云泥之别。

让企业更加肆无忌惮的是,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甚至纵容。中国之声的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号称“世界上最大的抗生素生产企业”的石药集团早在2004年就在托克托县工业园区投资建厂,石药距离最终端的“污水湖”约23公里,而其间埋下约23公里长的地下排污暗道。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管道和蓄水池竟是政府给污染企业“专门量身定做”的。

“宁可毒死,不能穷死”是不少地方主政者的惯性思维,“惟GDP至上”的畸形发展观、片面的政绩观,往往使得环境监管形同虚设。政府往往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条“利益链”,面对长期以来的污染问题政府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企业缺乏增加环保投入的必要外在压力。

一组可供参考的数字是,据媒体报道,浙江台州椒江两岸的医药化工园区,多年来因废水、废气污染而一直饱受市民诟病。当地2010年全市共处罚污染企业718家,罚款金额2916万元,平均每家罚款仅4万元。而4万元对于企业来说,连挠痒都算不上。

此前有数据统计表明,在欧美发达地区,污染较大的原料药环保成本投入一般占企业总成本的1/3,而国内企业一般只占1/6。有业内人士指出,很多的制药企业的环保投入可能更低,因为尽管标准严格,但违法成本很低,导致企业铤而走险。

专家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目前的高污染企业很多承接自欧美发达国家的“污染大转移”,而如今在国内,也正在经历着相似的过程,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承接沿海发达地区的“污染大迁徙”。从国内治污力度看,越是老少边穷地区,监管越松。而哪里监管松,高污染企业就往哪里钻。

环境损害赔偿存在法律“短板”

遏制污染企业在老少边穷地区的蔓延,在监管失语的情况下,更多还要依赖法律的手段。但目前,中国对于因环境损害如何赔偿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只是在单行法律、法规中有零星的规定。托克托“污水湖”事件中,村民们在多次向环保部门、地方政府举报遭漠视后,因为缺乏法律救济,一度陷入茫然无奈之中。

而对于污染企业来说,法律的震慑力并不明显。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汪劲曾统计发现,1998年到2002年这5年,中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了387起,只有25起被追究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2003年到2007年,中国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违法犯罪的仅12起。

另一方面,环境损害中,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具有滞后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有些甚至要过几十年才能发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确立的制度不仅十分原则、抽象,还只对环境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缺少对人体健康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一些重大的环境损害也未纳入其中。这些笼统简单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使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时无具体规则可循,许多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其赔偿结果差异很大。

曾担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调研发现,中国环境损害案件的审理正陷入困境——法官在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知识不足,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不管是立案、判决、审理、执行,都存在困难。“尽管各地采取了很多措施,但这种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防止造成损害的机制没有,如何消除应对的机制没有,赔偿的方法也没有,结果是污染企业跑了,只留下居民受害、政府负责、国家埋单。”

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中国环境投诉逐年增多,但环境纠纷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滞后,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仍然存在环境犯罪没有被依法追究、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

而在美国,如果一个污染企业造成环境损害,环保署会联合司法部代表国家对该企业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实际污染损失外,还包括“恢复和清污费用”,通常这笔费用是一项天价赔偿,相当于要把生态恢复到破坏之前的情况,如果企业不能负担就会破产。

包括吕忠梅在内的多位专家呼吁,中国应制定一部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一个令人鼓舞的情况是,近年来,贵阳、无锡、昆明等地纷纷设立环保法庭,环境司法的大门已经打开。相信假以时日,该是对排污大户们“亮剑”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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