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立宪”被寄予厚望 依法自主办学前路仍漫漫(3)

高校“立宪”被寄予厚望 依法自主办学前路仍漫漫(3)

 

南科大“立宪”样本

在中国教育体制内浸淫多年的朱清时,深知一部规范的大学章程对独立办学的重要性。2010年,深圳市有关领导就曾表示,要将南方科技大学的章程提交深圳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变为南科大基本法。

然而,朱清时原本想要的、需深圳市人大通过的《南方科技大学条例》,暂时被由深圳市政府通过的《南方科技大学暂行管理办法》所取代,而后者的约束力更弱。

2011年7月1日起,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南方科技大学暂行管理办法》开始执行。“教授治学、学术自治”入《办法》总则。

尽管人们对它的实质效果存在质疑,但朱清时认为,管理办法出台,肯定是南科大去行政化前进了一大步,“以后我们管理学校就可以有法可依,避免行政干预”。

因为,按照《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

也就是说,随着南科大管理团队逐渐到位,更多企业家加入,理事会人员组成逐渐合理。也许这正是南科大将来去行政化的希望。

朱清时认为,南科大走的是中国教育必由之路。“南科大肯定早晚要成功,但不必在我,也不必在我的任期内。我希望再过十年二十年,中国的教育已经在走南科大的路了,我们成了先行者。”

按照《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对南科大的权责、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在治理结构上,南方科大将设立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其中,理事会是南科大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可以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审定学校章程、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于是,2011年7月16日,成为朱清时“最纠结的一天”。

南方科技大学召开了学校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作为创校校长,朱清时在理事会上,对在座官员、企业家和校长组成的20名理事,汇报学校的办学方案和规划思路,接受他们质询,并尽量逐一给予完美答复。

为了这份报告,朱清时几乎准备了一周,逐字逐句推敲。“非常难以解答,大大透支了精力。”朱清时回忆说。

“大家都不知道,理事会该怎么运作”,与会理事甚至因校名的英文对不对、校徽制定得是不是太早等问题而纠结。

不过,他仍然为迈出这一小步感到兴奋:“南科大理事会的召开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此前,没有哪一所大学按照一部法规来运作,更没有一所大学由理事会来领导。”

前路漫漫

尽管1月11日的那场讨论会开得热热闹闹,对于大多数高校教师来说,大学章程对他们而言似乎还很遥远。

事实上,2010年以前包括北大、人大、复旦、北师大在内的26所高校就已被列为教育部建设大学章程的试点。

北大的一位教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只依稀听说过有这回事,据说是要取消新进的行政人员的事业编制,“应该是领导层讨论的事情”。中央财经大学一位教师则表示,应该是校办牵头在办这件事情,可能最后会开个会征求下意见吧。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姚云表示,大学章程,不同的学校不一样。教育行政机关应该是鼓励大学章程制定,而不应该是要求哪个学校试点来做。

对于老师们对高校章程制定这件事情参与度不高这件事,姚云表示“很多老师觉得说了也没用,索性也就不说了”,可能最后就是出一个模版,大家讨论,出来的东西是什么样的也不好说。

早在2011年年初,复旦大学就传出了正在制订复旦大学章程的消息。但在仅有的一次高调之后,复旦大学上下对拟议中的大学章程保持集体沉默。张扬学术的改革让很多年轻的行政人员觉得“前途暗淡”,“行政系统抵触”。

同时,官本位的传统并没有改变。负责科研的一位老师透露了一些奥妙:虽然课题与项目的申报、审核等是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但作为学院的日常事务,也会向院长和分管副院长汇报,并且通常是在学术委员会开会之前。而当学术委员会开会讨论时,材料叠放的顺序或项目发言的先后,都有暗示在其中,大家也都心知肚明。

另外,一些以学校名义申请的课题,从学校科研处派发下来后,一般由院长牵头,课题组成员也就由院长指定。当然,“院长也会考虑到平衡的问题,在一定的周期里人人有份。”该老师说,这在各个高校中早已是心照不宣的操作。

复旦另一个文科学院分管本科生教学的副院长表示,当前的改革最根本的不在于把权力交给谁,而是要建立起一套健全合理的机制。否则,当学术权力超越边界而成为“学阀”,最终也会伤害学术的发展。

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表示,目前,我国大学校、院、系的直线职能式组织结构,基本上属于行政系统和生产企业沿用的科层式管理体制。

这种以“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管理体制,用来管理谋求研究创新和高学术水平的大学就显得很不适应,其结果往往和预期目标相差甚远。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大学章程制定中如果没有核心权力的调整,所有的改革,不客气地说,其实是伪改革。“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不是空架子”之类的表态,就很可能停留在口号。这样的事在过去10年中,反复在我国大学上演。

要制定这样的大学章程,仅靠大学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的。而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这就是应将通过学校讨论、审议的章程,提交学校举办者所在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这样通过、颁发的章程,就成为法律。

其决定的政府拨款方式、大学校长选拔机制、政府部门参与学校管理的模式、大学校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是必须依法执行的法律文本,不因政府换届、学校领导更替而变,社会司法机构、所有政府门都得执行,而不是大学自娱自乐,连学生都可以不承认。

姚云说:“执行章程的过程比制定章程本身还要长,让理想落地的路很漫长。”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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