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责之争:先有养殖场还是先有高速路
如果猪场建设在先,那么做环评的时候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忽略?如果高速公路建设在先,猪场又缘何发起这场申诉?
有专业人士表示,只要确定了责任,这个纠纷判断起来并不复杂。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秦大军主任认为,如果养猪场建设在先,高速路建设在后,无论是依据《民法》还是《物权法》,高速公路建设部门都应该承担责任。
说到“定责”,高英巍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的倒是这条高速公路的合法性,“因为到目前为止,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下称“高建局”)并未出示国家的用地批复。”
记者查阅了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告发现,皮炮高速公路的“建设用地批复”时间为“2011年8月10日”。也就是说,2009年10月开工建设的皮炮高速,接近完工才取得了国家的用地许可。
这一疑问在2011年12月23日有了回应。高建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正面回应了关于“合法性”的质疑。
“确切地说我们属于违规,不属于违法。”高建局征迁处处长杨小峰做了正式说明。
高建局副局长周政补充说明:“国土部在下发用地批复之前给了我们一个处罚,进行了罚款。”至于罚款额度,她表示“记不清了”。
“这是因为处于金融危机、国家推出4万亿拉动内需的大背景下。”高建局监察处处长冯圣巍进一步解释,“省政府交给交通厅的任务是400亿元,只能启动预备项目来做拉动。皮炮高速就是‘十二五’的预备项目。”
至此,到底是先有种猪场还是先有高速便成了这场纠纷的关键点。如果猪场建设在先,那么做环评的时候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忽略?如果高速公路建设在先,猪场又缘何发起这场申诉?对此,双方频频“举证”。
“2009年9月30日环评报告获得辽宁省环保厅的批复。做环评时养猪场不在我们征地线内。”冯圣巍表示,2008年图上作业时拍摄的航拍图上并没有养猪场。在他出示的航拍图上,记者并未发现英巍良种猪合作社的建筑物以及其他标记。
高英巍向记者出示的则是国土部门出具的“卫星遥感检测变化图斑核查责任表”。这份编号为95号的图斑核查表上标明:原荒地现用于养猪用地。用地时间为2007年3月16日,总面积15.5亩(建筑物面积)。
对于2007年养殖场到底建与没建,冯圣巍的疑惑点还在于:“对方只是说2007年签订用地协议,提供给我们的材料显示该养殖场注册时间是2009年3月30日。”
高英巍提供的材料则表明,2007年9月6日普兰店市工商局为养殖场核发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为:普兰店市英巍畜牧养殖场。该养殖场在2009年9月30日更名注册为“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
而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党委书记刘迪对养猪场一期工程当时到底有没有种猪也表示怀疑。
高英巍对此的回应是:“从2008年开始销售种猪、商品猪共31000余头这个数据,在当地畜牧部门均有记录,完全有据可查。”
冯圣巍进一步提供实测数据,用以说明不能用双重标准来看待同一件事情,“种猪场建场选址时就没有遵从1000米的标准,距离202国道仅861米。”
而高英巍表示,交通厅最初提供给他的数据显示,种猪场离202国道的距离是920米。种猪场离202公路与国家规定1000米的距离虽有误差但基本接近,而与皮炮高速的最小距离是12米,两者数据相差悬殊完全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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