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要树立不谋求法律和制度规定之外的个人利益的观念。领导干部只能在为党和人民工作之中,获得政策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应得到的报酬和利益,而不能获取除此之外的其它不义之财,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好传统、好作风,防止和抵御奢侈享乐之风。
第四,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社会公仆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主人的监督。毛泽东曾把民主监督看作是执政党跳出“人亡政息”周期率的重要措施。邓小平认为执政党必须接受监督,特别强调要接受群众监督。新时期,我们党借鉴国外廉政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正采取一系列举措,实施全方位的监督,防止权力腐败。要深刻认识到,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决不是跟谁过不去,更不是“整人”,而是爱护、保护、挽救干部,是保证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地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不仅要积极配合人民群众和党组织及专职机关对自己的监督,而且要积极创造使 人民群众和组织上实施有效监督的制度、机制条件。目前,我们查处的腐败案件中60%来自群众举报。群众监督在反对权力腐败斗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领导干部不能被动地去接受群众的监督,而应当加强道德修养,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有人监督还是无人监督,都要严格要求自己,防止思想变质,避免行动越轨;同时要主动地把自己置身于群众监督之中,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参与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权力。
“牛栏里关猫,进出自由”。这是胡长清在剖析自己犯罪根源时说的一句话。胡长清走上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其中,没有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也是重要原因。胡长清长期放松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拒绝和逃避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他经常寻找各种理由,将身边工作人员支开,独自一人出行。在江西工作期间,为办私事,他先后去外地多达20多次,说来就来,说走就走,从没对任何人打过招呼。胡长清在悔过书中说,他总以为业余时间是自己的,谁也管不着,行动上“天马行空,独往独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胡长清不仅没有接受管理监督的自觉意识;对于党组织的监督,也一向采取拒绝的态度。他将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以为见多识广,什么都比别人强,什么话也听不进去。他把自己视作不受党纪国法约束,可以胡作非为的“特殊人物”、“特殊党员”,即使对来自上级的批评也不能正确对待。胡长清案件警示我们,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强化被监督的意识,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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