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人民满意”、“人民评价”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和要求。我们党是一个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的党,历来重视和强调人民群众的作用,重视和强调以人民满意和拥护为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毛泽东早就指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儿子”,反复强调“人民公认”、“人民拥护”、“人民赞成”、“人民答应”、“人民高兴”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报告会上的讲话中又对此作了精辟概括:他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领导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三,“人民满意”、“人民评价”是权力委托人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控制权力。前面我们提到现代民主政治占主导地位的形式是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通过内在的委托——代理机制,相对集中民意,缩小公民直接参与的幅度,增加了操作上的可行性,克服了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又发扬了民主制的一般原则,从而被广泛采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在政治生活中采用代议民主制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在代议民主的政治实践中可能和必然出现一些弊端,如权力的变异、腐败的滋生、效率的低下等。为了尽量减少这些弊端和缺陷需要强化代议制民主实践中的一些环节、措施和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强化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控制权,如选举权、弹劾权、罢免权等。人民必须保留对代理人的最终评价和决定权,即当代理人的行为偏离了公共目标、损害了公共利益时,委托人有权通过合法的形式选择新的代理人。这就决定了领导者必须坚持以“人民满意”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标准,必须以“人民评价”作为领导者表现状况的权威裁决。
领导干部既然是人民的公仆,其工作标准和行为准则自然应该是人民满意;其工作怎么样,也只能由人民群众来评判。但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的认识似乎并不很一致,至少是在今天,还有些说法使人们感到困惑。如最近,有的媒体围绕江苏省泗阳县等地民众公开评选“最不满意官员”的事件,发表了不少评议和争论的文章,对这一做法明显地褒贬不一。人民网2003年2月21日转载了《中国青年报》的一组文章。其中一篇《警惕“最不满意”中的多数人暴力》尤其耐人寻味。文中写道:
让民众来评选“最不满意官员”,实质就是把官员行政能力的考查主体由“上级”下放到“下级”,即广大人民群众手中,这是否就意味着进步呢?并不尽然。如果说绝对的考查权在“上级”手上,就会滋长官员的“政绩工程”意识,用假象去迷惑上级捞取政治资本;那么,如果“考查权”在“下级”公众手上呢?恐怕难免会培养官员的“媚众”心态和“政治做秀”本领,用假象欺骗盲从轻信的非理性大众。这两个“极端”,都是官员不健康执政心态的温床——而“多数人的暴力”就蕴藏在这种“媚众”的祸水中。试想,如果有哪个官员平常秉公执法,铁面无私,惩治恶行毫不留情,打击坏人雷厉风行,他会得罪多少参加评议的“民众”呢?如果哪个官员只是专心于自己的职责而不善媚众不善表演,多少人能够清楚地发现他的“满意度”呢?如果哪个官员“制度创新”的能力很强,但“新”得让公众不能理解不能接受甚至招致敌视,那么,谁又会“满意”他呢?在这些情况下,当选“最不满意”是非常可能的,但对他们这样评价公平吗?很显然,作者不是完全赞成让人民来直接评价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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