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的新现实政治(3)

当代西方的新现实政治(3)

三、万变不离其宗:新现实政治的机会主义特征与政治基本规律

针对当代西方政治的这种妥协调和特征,我国有些学者关注其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的思想方法。有学者认为,第三条道路与传统社会民主义没有本质区别,在方法论上都是实用主义的,甚至随意的。(41)然而,实际上,当代西方的调和政治并没有脱离政治的一般规律,反而更加贴近现实政治。有学者认为,经济繁荣、群体和谐和国家安全是一切政治成功的基本标志。(42)由于政治意识形态多元化,两大政治派别势均力敌,中间选民势力增长,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执政党占据绝对政治优势的局面不复存在了。执政党在经济、国家安全和群体关系上的政策失误很容易导致微弱多数支持率丧失。由于中间派别势力强大,愤世嫉俗风气流行,反对派通过炒作执政者的政治失误和行为过失,获得微弱多数支持率,并非十分困难。然而,批评、讽刺、挖苦、诉讼能不能将一个政府首脑拉下马,关键在于问题的性质。一个在经济发展、群体关系和国家安全方面没有明显失误,而且,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国家领导人,尽管时时遇到尖刻的批评和攻击,仍然会有惊无险安然过关。一个言行谨慎,没有过失,但在经济发展、群体关系和国家安全方面有严重失误,导致人民心理恐慌的领导人,只能成为一任领导人。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人民对于政府的态度决定于他们对于政府的执政表现的感受,而政府的执政表现则体现在经济、群体关系和国家安全三个方面。古今中外,概不例外。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民意集中地表现在政治选举中,表现在人民对于党派及其政治代表人物的拥护程度。在议会制中,民意集中地体现在各选区的议员选举中,由国会多数推选出的政府领导人则间接体现全国民意。在总统制和半总统制中,民意通过议员选举和国家领导人选举来体现,当这两种选举出现党派性的不同结果时,民意的体现会出现错综复杂的情况。

政府机构中的权力制衡看似政治精英之间的角力和较量,但也最终反映着民意的变化,除非这种制衡改变了政府或国家领导人,两次选举之间的政治制衡和监督最终也要通过下次政治选举体现其政治效应。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合众国的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至今,美国总统没有因叛国(treason)和贿赂罪而被弹劾的,但有三位总统因其他重罪和轻罪而被弹劾或遇到麻烦。除了权力制衡和社会监督以外,美国历届总统没有触犯叛国罪与美国宪法对于叛国罪认定的严格规定有关;政治的市场化使得美国总统可以在退休后,以咨询、演讲和出版传记等方式获得巨额收入;虽然,美国1971年制定的《联邦选举活动法案》规定了对于个人政治捐款的数额限制,候选人仍然能够募得巨额政治献金,以至于好多总统候选人不接受联邦政府的选举配套资金;所以,美国的政治领导人似乎没有必要去接受贿赂。被指控犯罪的三个美国总统是被弹劾的第17位总统安德鲁·约翰逊(Andrew Johnson)和第42位总统比尔·克林顿,以及第37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约翰逊因反对给予黑人民事权利而被众议院弹劾,克林顿因性丑闻被弹劾,但都没有被参议院定罪。因而,无罪开脱。尼克松在因水门事件,面临被弹劾并被定罪的情况下,主动辞职。但随后被继任的福特(Ford)总统赦免。这三起指控总统的案件中,两起集中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30年中。另外,有17名其他官员被弹劾,包括15名法官、一名参议员和一名战务部长,其中七名无罪开脱。按时间段来看,1986年以来,五名法官被弹劾,四名被解职,一名辞职。(43)

自从1782年英国出现第一起不信任案以后,国会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案(motion of no confidence)逐渐成为欧洲国家制衡政府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借鉴了美国的弹劾条款。法国1958年宪法第68条规定“除叛国罪外,共和国总统对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负责任。”并规定,议会两院可以对总统提出控告,被控告的总统由特别高等法院审判。“政府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犯罪,应按犯罪当时确定的重罪或轻罪负刑事责任。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政府成员及其同谋犯。”第49条规定:总理对国民议会负责,在国民议会通过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由于第五共和国宪法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只有一次成功,但实际上没有效力的不信任案。1962年,蓬皮杜政府在不信任案表决中失败,但戴高乐解散了国民议会,并且,赢得议会选举,重新任命蓬皮杜为总理。(44)2008年,就出兵阿富汗问题,社会主义党提出不信任案动议,但没有成功。(45)

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33条规定“国家主权之行使,在通常情形下,应属于公务员之固定职责,公务员依据公法服务、效忠。”第61条规定:如果联邦总统故意违反本基本法或任何其他联邦法律,联邦议会和参议院得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如果,联邦宪法法院认定弹劾成立,得宣告其解职。第67条规定联邦议会选举总理,并有权对于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第68条规定,联邦总理可要求信任投票,如未获得联邦议会议员过半数支持时,联邦总统得经联邦总理之请求,解散联邦议会。但当联邦议会多数选举另一总理时,此项解散权应即失效。由于德国的政治博弈基本上是在议会和总理之间进行,总统是虚位总统,对于总统的弹劾规定的政治意义大打折扣。1982年,议会通过不信任案,以基民党的科尔取代社民党的赫尔穆特·施密特(Helmut Schmidt)为总理。这是西德历史上唯一通过不信任案将政府赶下台的案例。2005年,社民党总理施罗德主动提出信任案动议,并且,促使自己党的议员不要支持自己的政府,导致重新大选。这种以退为进的策略没有获得理想结果。最终,社民党被迫与基民党联盟组成第二次大联盟。(46)

英国没有正式宪法,对于国家领导人行为制约规定不明确,但有不信任案惯例。在历史上曾有11位首相因不信任案,被迫下台。但由于执政党及时改变政策,并加强对于本党议员的纪律约束,自从1925年以来,只有一次成功的不信任案,即1979年,在工党已经失去下院多数的情况下,詹姆斯·卡拉汉(James Callaghan)的工党政府以一票之差,在玛格丽特·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领导的保守党提出的不信任案表决中败北。

在西方的权力制衡体制中,对于行政部门领导人的监督和制裁直接由立法和司法部门来实施,但从根本上讲,这种制衡关系体现着人民参与其中的社会监督。因为,国会议员是民意代表,他们的立法和弹劾提案是在社会呼声的督促下形成的。政治制衡和社会监督往往为党派斗争所利用。然而,在成熟的民主政治体制中,通过法律诉讼来把一个国家领导人赶下台,从而导致政治不稳定的案例很少。美国弹劾案数量和德国的不信任案数量在近几十年中的增长与意识形态多元化的出现相契合,但法国和英国的不信任案则由于人为地维护政治稳定而减少。所以,评判政府的最主要的手段还是数年一次的大选。弹劾、不信任案、法律诉讼、丑闻往往成为影响下次大选的因素。这种因素能不能导致政府领导人和执政党的更替,决定于选民对于政府的执政表现的整体评价。由于民意容易被操纵,选错人的选举结果难以避免。但如果选民受骗,在下次选举中,执政党会遭到倒戈报复。评判政府执政行为的标准只能是政府在经济发展、群体关系和国家安全三个方面的表现,人民在这三个方面的感受决定他们对于政府的评判。以民意为基础的政治评判也有自私性的一面,不仅有国内政治中的利益集团的自私性,而且,民族国家,说到底也是一个超级利益集团。这就是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的选民往往支持帝国主义政策,但这种损害他国利益的政治支持有一个限度,即有利于,至少不损害本国的国家安全。

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二战后创纪录的经济滞胀和高失业率,民众对于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满,英国工党和美国民主党先后将政权拱手让给保守党派。老布什曾因第一次海湾战争的速战速决,而得到89%的民意支持。然而,时值1992年,美国经济低迷,失业率上升,只有大约5%的选民感觉政府的经济政策使经济好转。因而,老布什总统因忽视经济问题再选连任失败。(47)克林顿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进行福利改革,使对华贸易与人权脱钩,带来经济繁荣,将老布什任内的财政赤字变为财政盈余。虽然有持续不断的性丑闻,克林顿在离任时,民意支持率仍然很高。(48)由于克林顿政府在经济方面的良好表现,在群体关系和国家安全方面也没有明显的问题,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在最高法院判定选票有争议的佛罗里达州停止重新计票后,民主党候选人戈尔以选举人票的微弱少数,没有当选总统,但却赢得多于小布什的大众票。(49)小布什两任结束后,政权由共和党转向民主党,是由于反恐扩大化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使人民感到不安。法国中左翼的社会党一共产党联盟在20世纪80年代,因经济衰退,而改变福利国家政策。德国基督教民主党联盟因经济问题,在1998年大选中失败。德国社会民主党因减少社会福利,引起一些社会下层不满,导致1995年的连任失败。在2010年大选中,英国工党在大选中失败,是由于布莱尔政府参加伊拉克战争,导致人民对于国家安全问题的担忧。由此可见,虽然,新现实政治突出了政策灵活性和政治策略的重要性,但是,执政党能否最终得到选民的支持,仍然决定于其在经济发展、群体关系和国家安全三个方面的执政表现。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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