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利益矛盾问题探析(2)

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利益矛盾问题探析(2)

二、社会转型期必须着力解决的若干突出利益矛盾问题

所谓利益矛盾主要是指社会结构中各个阶级、阶层、群体、个人等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因利益的差别而产生的相互关系不和谐状态。这种不和谐状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甚至使整个社会的矛盾激化、冲突和对抗。

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分化日趋严重,人民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比如现阶段出现的城乡之间、工农之间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问题,先富与后富的关系问题,以及企业改制、下岗失业、工资、物价、住房、医疗、房屋拆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农民负担问题,无一不表现为一种物质利益关系的矛盾。尤其是以下几个突出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

1. 由贫富差距所引发的利益矛盾。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就是不同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群体之间以收入水平为标志的贫富差距日渐凸显,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焦点,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2000 年基尼系数已经超出国际公认 0. 4 的警戒线,高于印度、伊朗、波兰这些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一些发达国家。而且还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收入差距的悬殊不仅表现在收入上,同时也反映在财富的占有上。据统计,收入最高的 10% 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将接近 50%,收入最低的 10% 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在 1%上下,80% 中等收入的家庭财产仅占财产总额的一半。在城镇居民财产中,金融资产出现更加迅速地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在 20 万亿的国内金融资产中,80% 为占总人口 30%左右的城市居民所拥有,其中近一半又被只占城市人口 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所占有。也就是说,占人口 6% 的人占有了 40% 的金融资产。除了收入分配差距悬殊以外,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行业差别也在不断扩大。各种统计数据已充分证明,目前我国社会成员贫富差距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矛盾日益凸现,总体而言,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先富群体获取财富的手段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先富者不是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是凭借不正当的竞争条件和经营手段而非法“致富”,他们富的不合理,不合法,如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等。另一种是个别党政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其实际收入大大超过了其正当收入。他们或用权力直接经商,坐收红利; 或贪赃枉法,收受贿赂; 或钻体制漏洞,获取巨额价差、利差和租金而暴富。以这种非法致富、权力致富而导致的贫富分化,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矛盾,就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不合理性,已引起社会各界群众的普遍不满和社会的潜在危机。

贫富差距悬殊以及所产生的不合理利益矛盾,是当前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表现,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应有充分的估计: ( 1) 会强化社会阶级、阶层的分化,甚至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最终偏离改革的价值目标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2) 会严重地挫伤人们的积极性,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 会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尤其是普通劳动者阶层有一种强烈的被剥夺感,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2. 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雇主与雇工的利益矛盾。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经济的恢复和一定程度的发展,从根本上讲,既是我国现阶段适应生产力水平所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但是随着私有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的劳资矛盾问题也日渐突出。现阶段中国社会雇主和雇工之间的矛盾,一般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一矛盾既具有非对抗性的一面,同时又有对抗性的一面。这也是由现阶段中国社会私营企业主的两面性所决定的。在现阶段,这一阶层既有拥护宪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一面,又有剥削雇佣劳动者取得利润的一面。正是由于劳资双方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雇佣劳动关系,就决定了劳资矛盾具有对抗性的一面,或者说它是人民内部矛盾中具有对抗性因素的矛盾。至于劳资关系中是对抗性一面占主导,还是非对抗性一面占主导,这主要看劳资关系受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的制约情况而定。

3. 官员中一些腐败分子与广大群众的利益矛盾。腐败官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矛盾,是当前中国社会矛盾中的一个焦点,也是最具对抗性的一个矛盾问题。各级党政官员作为法律政策的执行者( 制定者) 、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群众的领导者,本来应尽职尽责,更好地为人民和国家服务。但是近年来,一部分腐败分子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大肆侵吞人民群众用血汗创造和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这种以牺牲国家和人民利益以换取一己私利的结果,不仅没有起到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正面作用,而且还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就是腐败的泛滥,极大地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毒害了社会风气,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社会主义时期官员的腐败行为,所侵犯的是党和国家以及所代表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腐蚀、破坏的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道德规范体系。从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这一层意义上说,腐败也是一种剥削,但腐败与剥削决不能等量齐观。如果说剥削是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他所雇佣的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腐败行为则是对全社会劳动的无偿占有。如果说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剥削还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的话,那么腐败作为社会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积极作用可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对腐败的危害性的认识上,党和国家领导人曾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早在 1980 年,陈云就指出: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6]( P273) 1982 年,针对当时出现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和干部腐败问题,邓小平指出: “如果我们党不严加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决不是危言耸听。”[7]( P403) 1989 年,邓小平再次强调: “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8]( P313) 1997 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更加明确地指出: “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的政治斗争。”由此可见,腐败分子所侵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是一种对立形态的利益矛盾,由官员腐败引发的矛盾是当今中国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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