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组织,一般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是由三大领域(三个支柱)构成的,即以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公共域、由公众和企业组成的私人域以及以社会中介组织为主的第三域(第三部门)。这三者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缺一不可,应该全面发挥 “三驾马车”的合力和作用。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与成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中介组织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促进我省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要摆正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独立性、自主性与公正性是社会中介组织最显著的特征。为此,应该理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规范自身行为,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从根本上杜绝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社会中介组织领导、派遣业务人员、提取业务收入等不正常现象。取消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不必要的行政控制,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原则,避免社会中介服务行政化、把社会中介组织建成“二政府”,杜绝某些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手段,维护自身所办的社会中介组织搞垄断经营。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建设和谐海峡西岸经济区进程和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状况,加强对我省社会中介组织的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避免各自为政、恶性竞争、畸形发展,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在结构、规模、布局上的合理性,行业的规范性和独立性以及总体目标的一致性。要做到从实际出发,对不同的社会中介组织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对现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改造和优化,做到改造和新建同时并举。总之,要摆正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充分尊重和确保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与公正性。
要确保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制化。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社会中介组织整体发展的法律法规,社会中介组织的许多活动和环节无法可依,这不但影响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政府、社会对中介组织实行依法管理和有效监督。因此,首先,必须加快对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如社团法、经纪法、商会法,提高对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将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纳入法制轨道,使其规范运行。其次,要设置适应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依法管理社会中介组织,严肃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在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第三,要建立社会中介组织问责机制,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为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使中介服务切实做到客观、真实、公正。
要完善社会中介组织自律机制。第一,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应当采用合伙制、公司制等权责清晰、治理结构清楚的组织形式,并依靠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第二,自律性是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特征,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执业制度等,完善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机制,增强其自律能力,这种机制是社会中介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三,要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强化其对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监管和培训功能,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第四,要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执业登记,严格准入审批制度。第五,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端正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通过良好的服务,使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并赢得社会信誉。
(作者单位:福建行政学院宁德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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