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制定社会信用法刻不容缓

王伟:制定社会信用法刻不容缓

鉴于我国社会信用立法缺失所引发的各种突出问题,制定一部中国的社会信用基本法(暂名社会信用法),系统构建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律规则,已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制定社会信用法,需要在充分借鉴国际信用立法经验,总结中国信用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在立法目标、法治体系、制度框架等方面形成系统化的立法思路,才能为社会信用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立法目标:以法治建构社会信任体系

信用建设需要顶层设计。我国未来制定的社会信用法,应当定位为信用领域的基本法。同时,这部法律既应是引领信用建设实践的基本法,更是重构社会信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法。

社会信用法的长远目标是构建社会信任机制,国家必须通过制度化的信用机制维系和构建社会共同体,社会信任的建立不能仅仅依靠社会伦理和道德教化,更需要依靠制度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机制,二是信任机制。可以说,信用立法是构建社会信任关系的重要基础。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立法,已经成为我们重构社会信任,迈向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步。

社会信用法的直接目标是实现信用领域的法治化。目前,我国市场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已经基本完备,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票据法及各类金融法律等制度的建立,从微观交易的角度为构建社会诚信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出台了较多的信用建设方面的政策,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但是,我国信用建设领域的专门法律规则却较为薄弱。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部分行政立法外,系统化且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比较匮乏,现有的信用规则比较零散,呈现显著的碎片化特点,不能形成体系化的信用法律规则。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主导的方式去推动,我们搭建了较多的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正在形成。尤其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们提出构建以信息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信用工具在市场监管中正在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也更加强大有力。当前,信用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信用与人们社会生活的联系更加紧密,亟需信用法治的支撑和保障,并对信用权利、义务、责任及具体规则进行法律配置和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信用法的基本定位,就是要确立信用法治的基本原则,形成相应的信用法律规则,引领信用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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