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奖励实名举报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凡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实后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达20万元。(5月2日《人民日报》)
无独有偶,贵州省贵阳市日前也出台了《关于实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实名检举、控告集体或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可获得200元至20000元奖励,同时还要颁发奖励证书、通报表彰予以鼓励。
2万元也好,20万元也罢,都体现了鼓励实名举报的良苦用心。重金之下,民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想必会更加高涨,也能够对官员违纪违法行为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不过纵观现实,民众实名举报似乎不仅需要重金奖励,或者说物质奖励只是刺激举报热情的一个因素而已。
公民的控告权与举报权,本来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原本犯不着有关部门大张旗鼓地鼓励、刺激。当然举报人也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比如被反诉甚至可能因为举报内容不实而被追究。事实上,这些年来民众的自发举报已经成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重要线索渠道。据央视年初报道,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8%。这样大的一个比例正说明民众的举报热情本来就很高涨。如果说在实名举报中还有哪些制度性的缺憾,恐怕首当其冲的还不是金钱。
首先,及时回应民众对实名举报查处结果的关心远比物质奖励重要。鼓励举报只是打开了民意的水龙头,如何让民意之水平稳流淌而不至于枯竭,关键在于疏通渠道、有始有终。如果民众实名举报之后再无下文或者一延再延,当然难以维系坚持下去的信心。
其次,对实名举报者的保护制度也应跟上。此前曾有媒体报道,70%的举报人遭受过打击报复。尽管打击报复的具体情由比较复杂,但是也表明在举报人保护制度方面还有欠缺,同时保护举报人还体现在对打击报复者的责任追究上。
拓宽举报渠道、鼓励民众实名举报的积极性,不能过多寄望于重金奖励,而是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多一些积极查处,多一点及时反馈,保护好民众的举报热情。还可以拓展网络举报等新的渠道和途径,像“表哥”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房叔”广东省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原政委蔡彬等人,不就是网友“自带干粮”举报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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