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指出,2012年,中国在就业、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社会管理等方面,仍然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当前劳资利益冲突不仅在“倒逼”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且在考验政府部门解决社会冲突和矛盾的能力。
劳资利益冲突和矛盾主要是职工的一种利益诉求,完全可以在企业内部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讨价还价等调节方式理性化解矛盾,这就需要党委政府创新维稳机制的决策思路,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中的维权功能。
第一,政府要从根本上改变唯GDP的经济增长模式,更加注重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协调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级政府由于盲目追求GDP快速增长,往往会采取种种措施吸引和鼓励外商资本投资,增长优先的目标和动力使得地方政府无暇顾及收入分配的平衡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长期以来依靠劳动者低工资、低福利来支撑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利的空间。全国总工会有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由此可见,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坚实基础。
第二,党委政府要为工会主推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劳动者收入提供更多的政治资源和有效途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决定工资收入的主要社会政策,同时也是转型时期应对劳资矛盾的社会管理创新形式。但是,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依然存在着企业覆盖率和职工覆盖率不足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工资集体协商主体一方的雇主存在着排斥性,而协商另一方主体的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不强,致使其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也导致集体协商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党和政府要利用行政资源主导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代表作用。首先,各级地方工会要积极争取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地方党政工作规划,与党政工作统筹安排、同步考核。根据2011年11月在郑州召开的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交流会的信息,在全国省级党委、政府中,26个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本省“十二五”规划、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其次,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组织在决定涉及职工工资增长方案时,要赋予工会一票否决权,这不仅是工会在劳、资、政三方机制运行中发挥维权代表作用的制度化保障,也是当前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切入点。最后,建立健全“劳、资、政”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就工资、福利等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定期进行协商,向立法机构和政策制定部门提出相关法律政策建议。
第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彻底实现政企分开,为工会从福利型、管理型向维权型、代表型转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形成的职工、企业、政府“三位一体”的利益链条被打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劳、资、政”三足鼎立的利益格局,在这个利益格局中,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依法推进企业工会组织独立性建设,不断提升、丰富和完善工会依法调节维权能力。首先,依法推动自下而上“职工建会”的工会组建模式,保障劳动者的“自由结社权”。我国《工会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既然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那么,工会组建一不需要借用政府的行政权力资源,二不需要雇主老板的操纵,组建工会的关键是员工,如果没有员工的自愿,即便形式上有了工会组织,那也只能是雇主的“御用工具”,或者政府的“花瓶摆设”。所以,我们必须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依法推动自下而上“职工建会”改革。其次,实行企业工会主席直选,并对工会主席候选人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防止“老板工会”现象的发生。最后,取消工会对企业经费依附性法律条款,以财务自主性来保证工会开展维权工作的独立性,逐步克服企业工会干部工资福利、职务升迁由企业决定、受制于企业而不敢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性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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