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如何少些航空“诈弹”

信息时代:如何少些航空“诈弹”

摘要:中国信息化的步伐将再度加速。信息时代,如何抑制和预防类似航空“诈弹”之类的低成本恐怖活动,已成为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中国信息化的步伐将再度加速。信息时代,如何抑制和预防类似航空“诈弹”之类的低成本恐怖活动,已成为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如果不“出狠手”、“下重手”,对严重破坏民航安全的这一类行为加重量刑,难免有人“效尤”,以身试法。

经过公安机关全力工作,近日多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全部告破,航空“诈弹”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抓获。

5月15日,国内三家航空公司共五个飞往深圳的内地航班,在一个小时内,相继收到连续的炸弹恐吓电话。5月17日下午5点多起,北京、广州、重庆、深圳多地飞往上海航班受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5家航空公司的11架飞机备降或者重新安检。虽然警方处置决断、定位准确、锁定及时,受影响的机场很快恢复正常运行,但实际损失却已经造成。

初步计算,一架满载航油的波音747班机,起飞1个小时以内如果再紧急备降时,至少要放掉近100吨航空煤油。同时还要付出机场费用、需协调同航线的其他航班避让、绕行等一系列的复杂代价。总价值可能要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而这个过程中,那些受到惊恐压力可能出现伤害的众多无辜旅客的损失则难以“相应追回”,他们遭到的精神损失更是难以金钱来计算。

民航是国家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承担着运输旅客和物资的重要职责。一个手机恐怖电话,就能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这也许就是今天这个时代的“脆弱”与“不幸”。

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快速地向信息化跳跃前行。不久前,国务院初步同意在全国600多个城市的50个相对中等规模的城市进行“智慧城市”试点,这预示着中国信息化的步伐将再度加速。相应地,那些针对公共安全部门特别是城市运输与信息系统的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通过编造虚假信息以达到非正常目的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将更为巨大。信息时代,如何抑制和预防类似航空“诈弹”之类的低成本恐怖活动,已成为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安全监管”要升级是个技术活,必须首先在组织措施上予以落实。由于业务范围涉及军内外无线、有线管理的多个部门,应该明确一个国家级的主管业务部门,建立起军地融合的系统结构,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建设。那些用“云技术”构建大数据库的“监管模型”,也要及时升级,不能一劳永逸地对待这类日新月异的“低成本犯罪”活动。

对于具体的航空“诈弹”犯罪者,必需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击。首先应体现在立法上。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我国刑法虽然对编造恐怖信息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规定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缺乏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航空安全与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适用同一条款,处罚力度也明显过轻。

而在实际执行层面,对于以恐怖信息威胁航班案件,目前的处罚力度显得有些过轻了。2012年贵阳、三亚等地连发“诈弹”案件,但事后责任人只接受了批评教育或者刑事拘留;去年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被告人仅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类似的这些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的责任人或被告人受到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司法部门不“出狠手”、“下重手”,对严重破坏民航安全的这一类行为加重量刑,难免有人“效尤”,以身试法。

此为,还要在普法宣传上多做文章。近年航班“诈弹”案件的成因中,有一些是乘客为自己赶上航班而故意制造恐怖信息令航班晚点,或者是为泄私愤“报复社会”,还有少数人纯属恶作剧。这些涉案人员缺乏对散布恐怖信息威胁航班行为后果严重性的认识。加强法律宣传,让公民了解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十分必要。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www.71.cn,违者必究。)

宣讲家评论自3月1日上线以来,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欢迎有识之士投稿或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稿件一经采用,必付稿酬。宣讲家评论团队邮箱:xj71pl@163.com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