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结构性减税步伐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2)

加快结构性减税步伐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2)

摘要:2012年,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欧美经济的持续震荡,对处于缓慢复苏中的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发达国家在税制改革实践中涌现出不同的经济理论学派,其中西方经济学供给学派代表人物拉弗设计的“拉弗曲线”是西方确定宏观税负的主要理论。

对此,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马斯顿进行了实证分析。他在20世纪70年代对20个样本国家的平均宏观税率进行了回归分析,其验证结果表明,宏观税率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在低收入国家比在高收入国家要严重得多。低税收比率可以引来较高的要素收益率,从而提高总产出水平。降低宏观税率能发挥税收的刺激作用,提高资源使用的整体效率。对所得征税最好采用低累进税率制度,而且实行倒“U”形所得税征收政策,即对低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而对中等收入者适用较高的税率。我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是要求有增有减,目的是使税制结构优化,总目标是降低税负,让利于民,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并且提高资源使用的整体效益。

在目前的税制结构和经济环境下,结构性减税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领域深入贯彻的具体体现,是积极财政政策调控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更是藏富于民、着眼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要达到这个目标,政府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一方面通过调整税种,有选择地消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水平,为市场主体和居民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税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体现社会公平与效率原则。

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并不代表我国税收改革任务的全部。当前在实施包括结构性减税在内的积极财政政策时,应将深化税收改革、调整税收结构与优化税收制度的目标有效对接。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将其变成结构性增税。应该有“增”有“减”,总体是减。对不同税种“区别对待”,使“削长”与“补短”相衔接,做好做足结构性减税政策。最终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体有以下做法:

第一、深化税收改革,促进企业发展

对中小微企业和垄断大型企业税收实行一减一增,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巨大作用早已为实践所证明。不仅仅在吸纳众多就业人口方面表现出比大企业更强劲的优势,而且在技术创新方面比大企业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我国中小企业不但在数量上占了绝对优势,而且在产值、税收以及容纳就业人数等方面的地位日趋重要。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发展难问题越来越严重。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对中小企业让利,对垄断大型企业适当增税,可以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确保国民经济在平稳、快速的轨道上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调整税收结构,加速经济转型

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明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这个“积极”与以往的“积极”内涵不同,以往“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多强调扩大公共性支出,但这次“积极”则更多强调完善结构性减税。我国经济确实存在诸多结构性失衡。经济增长过多依赖投资和出口,而不是扩大内需;产业结构上过多依赖大规模、高污染和低增加值的制造业,而不是低耗能的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要素分配结构更多的收益流向资本和权力拥有者,而不是劳动者。所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鼓励低碳经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对努力转型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高投入高污染企业、粗放式发展行业增税。尽快开征环境污染税、碳税。对研发投入大、致力于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企业,尤其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不妨实行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对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以及低附加值的粗放式生产企业则分类逐步增税。

第三、优化税收制度,减轻居民税负

“调收入、惠民生”,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政府经济政策的目标,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更是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点之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特点是流转税等间接税占比太高。为民生而减少税收、增加投入,既是支出,更有收获。今后,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我们应该对普通工薪阶层的民生消费实施减税,对于居民基本的日常生活消费等实施减税,如对蔬菜的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而对进口汽车、别墅、珠宝、高档烟酒等奢侈消费品,以及个人拥有的多套住房实施增税。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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