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包容是当前中国“转型政治”的重要议题

政治包容是当前中国“转型政治”的重要议题

当下中国政治包容的拓展与中国转型政治背景密切相关, 一方面属于现代化转型过程的正常形态,更是对原先政治形态的一种继承与扬弃。“转型政治”的现实语境要面对的是———贫富差距扩大、分配两极化,社会矛盾激化以及中国发展进入“新成长阶段”等现状。 2011 年《社会蓝皮书》再次指出: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许多社会矛盾和挑战,实际上进入了社会矛盾多发时期。 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以及社会阶层收入差距持续拉大。 劳动争议案件高位增长,各种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社会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矿难事故不断,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环境灾难事件急剧增加、危害日益凸显。这些矛盾的解决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更需要民众不断参与和政府合作应对处理,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转型政治

如何将发展中的利益纠纷问题纳入政治体系内,通过制度化、 有序规范的方式加以解决是十分重要的。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将“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五大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人民民主就被转换为———“制度如何完善、形式如何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如何发挥”的命题,这些方面都涉及政治包容。实际上政治包容既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个不断重新制度化的发展过程。

一、代表、参与和制度化:政治包容应有的内涵

当代中国政治形态一贯强调政党组织与其他政治主体的“代表性”与“包容性”。 “代表性”与执政党“先锋队”的组织定位相连,包容性更多体现为对执政党组织外成员的吸收与接纳。组织代表与参与包容成为中国政治系统的重要特征之一。 历史实践表明,我们提倡政治包容的内容对象范围在不断扩大, 但是,现实中更多是“身份”形式上的,对公民“行为”的包容并没有充分践行。而政治包容内涵强调的是“身份”与“行为”协调一致性。 亨廷顿认为,政治共同体包含三层要素:参与主体既对法律与权利有共同认识,也存在共同利益的交叉关系以及“建立一种包含和体现道德一致性和共同利益的政治制度”,后者为民众创造新的利益基础,并赋予共同目标以新的意义和纽带性关系。现有的政治制度或结构为协调解决社会力量间矛盾分歧提供空间、制度载体与程序,而政治体系除了要提供制度载体外,更需要民众能够在制度内解决利益与观念矛盾,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减低政治成本。

十八大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的自信则是一种对身份与行为的二元确认,这个过程不仅是一种传统回归, 更是转型政治下一种新的建构。 政治包容一方面要在身份上确认其正当性,在行为上承认其合法性与合规范性,给民众进一步政治行为提供政治容纳的基础与行为空间。 另一方面,将宪法与法律文本赋予民众的原则式承诺转化为可以操作、能够有渠道解决的制度化程序化机制设计,努力做到身份上承认公民的权利与利益的正当性、 合法性,行为上有畅通的制度渠道吸纳,并通过理性的政治参与、妥协过程,承认公民行为结果的“求同存异”与权威性。 在具体政治过程中,就要将包容纳入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过程之中,包含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组织、利益团体以及普通公民等,围绕政治发展目标产生的一系列活动。 其中既关涉一种“政治身份”的承认,更强调对实际参与行为的一种承认。

对于怎样增强包容性,应该借助于在制度内调整政治参与主体结构、扩大主体范围和增强制度与组织的适应性和自主性:“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在人大内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等,让参与的代表们能够在连续稳定的制度中规范行为,并且代表的政治性不仅在身份上, 更在其行为以及行为能力方面。 这对代表们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要求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能够更好地代表选民以及相应界别民众的利益诉求,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仅要“代表”,还要更好地与民众沟通并获取反馈。

协调好身份代表与行为参与,则要通过制度化将这种行为模式稳定下来。社会整合性政党的政治体系与具有“个别代表性”政党的政治体系相比,前者的灵活性不如后者,但是前者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因为它提供代表、参与和制度化相协调的参与途径,更具有包容性。中国政治体系的包容性不仅要体现在身份的个别代表方面,而且要体现在不断充分发挥政党的社会整合功能,做到“上情”与“下情”相互畅通方面。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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