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劳动的权利”不能剥夺

“安全劳动的权利”不能剥夺

致死120人的吉林德惠“6·3”火灾事故震惊全国。昨天,随着事故调查不断深入,事发企业宝源丰禽业公司一系列安全乱相浮出水面:“如此劳动密集企业,却没有安全措施保障,没有安全培训,没有逃生演习”、“企业管理混乱,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从国务院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的话中,我们可以想见,这样的企业发生事故有其必然。

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有一千多名职工,一场火灾让人们看到,他们平时是在一种什么样的环境中工作:车间用易燃材料建成、存放着50吨剧毒液氨,工位密集,逃生不便……为了防止员工上厕所,企业甚至在上班时锁上车间大门。如此工作环境,一旦出事,只能是变成死亡的陷阱。

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工作,是劳动者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是政府和企业必须尽到的责任。然而在很多企业,劳动者的安全权利不是成为一纸空文,就是被企业一再压缩。可以说,劳动者安全权利的长期缺失中,埋伏着一一起事故惨剧的“导火线”。 

配齐安全设施,组织安全培训,落实健康保障,这都需要花钱。在利益考量下,一些企业对员工的职业安全权利漠不关心;对于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来说,只要企业照常生产,照常纳税,不发生事故,劳动者的安全权利似乎暂时还没有写进监管者的字典;而本应成为职工权利代言人的工会组织、职代会等机构,在帮助职工争取职业安全权利方面,则普遍呈现出一种无力感。

企业主体责任不能逃脱,政府监督责任不可推卸,但要真正把安全权利落实到每一个劳动者,仅靠企业的自觉或者政府的外部监管还远远不够。应当看到,少数企业之所以长期无视劳动者的安全权利,正是由于在他们眼中,员工只是廉价劳动力,是没有话语权的弱势群体,“你不干,有的是人干”。对此,政府的监管方式也必须转变,因为与面广量大的企业相比,执法监管力量毕竟有限,与其疲于检查,不如在每个企业构建监督制衡的内在力量,比如引导成立由劳动者参与的企业内部安监机构,畅通劳动者安全权利申诉和维权渠道,通过工会等组织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协商式谈判,让劳动者的安全权利从“被赋予”变为“去争取”。

如果没有“6·3”火灾,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职工此时此刻也许还在高危的环境中照旧工作。面对生命逝去的惨痛教训,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如何让更多劳动者有理有序有力地发出自己的维权声音。唯有把安全的“钥匙”掌握在劳动者自己手上,一扇扇“逃生之门”才不会再被企业关闭。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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