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救人后放手自保”法律与道义的博弈(2)

【案例】“救人后放手自保”法律与道义的博弈(2)

【热议】救人未遂该赔偿吗?

@壞先生想太多:不放手难道要三个一起挂吗?救人一定要救起才算救吗?难道要死了才算救人吗?难道要去殡仪馆悼念才算得上英雄吗?

@猫猫不该去流浪:当然应该放手!谁的生命也不应该去陪葬啊!

@广州公安:会游泳不等于会水中救人!

@西關寶兒:松手,救人的前提是必须保护好自己,以牺牲自己的性命换取他人性命不值得,也无需提倡,生命于每个人只有一次。

@啊晕阿运:支持他的做法!好人也要为自家老小想的!难道又要一个好人离开我们?

@Zn-Cu:虽然最后没成功,但他跳下水救人这个行为已经值得尊敬。

@我言我行:没有对错,只有遗憾。

@郭双祺:倡导理性帮助,切勿道德绑架。下水施救因力不能及而放弃,不必站在道德的高地指责施救者不尽全力。帮助他人的前提是自己要有能力,否则没帮到他人,自己的生命又搭了进去岂非得不偿失?

@人民一公仆:对于没有掌握专业救助知识的吴波,处于求生的本能最终选择放弃实属无奈之举。我们不应苛求完美的英雄,更不该质疑吴波救人的行为,因为他在危难时刻所传递的正能量已足以让我们仰视!

@在下小鲁:救人的目的是挽救生命,如果自己的生命都没有能力保护,再谈救人无异于“同归于尽”。

@莲花县荷塘乡团委:不仅不该谴责,而且应该肯定。救人是因为关爱他人生命,放手是因为关爱自己生命。生命是无价的,不管是救人还是放手,都是值得肯定的正能量!

@夜间列车:救人的前提是自保,不自量力的蛮干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

——反对

自责可以追责过分

对于两个女孩的死亡,吴波内心自责不已,这是可以理解的。用他自己的话说,自己“只剩愧疚,我恨自己没有能力将她们救起来,确实对不起她们!”而且,眼睁睁地看着两个未成年女孩在自己面前走向死亡,这是怎样一种不可遏制的悲哀和无奈啊。

但是,有人谴责吴波“为何要放手,没有尽到救朋友的责任”,甚至两个死亡女孩的家人也提出“两男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就让人觉得有点过分了。第一,吴波并不是引起险情的人,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第二,吴波并没有“见死不救”,已经尽到了救助责任,他是在判断自己无法救起落水者的情况下才放弃的。第三,我们提倡见义勇为,但也应该是在保证自身安全、讲究科学方法的前提下救人,如果不能量力而为,盲目蛮干,不仅救不了别人,连自己的生命也会搭进去,这不是我们倡导的见义勇为。因此,提出追责吴波是不适当的。而死者家人虽然出于悲痛可以原谅,但应该从法理上讲清道理。否则,我们还怎么发扬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

现在,经过派出所的协调,双方初步达成协议,2名男子各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应该说,这个5万元只能说是生者出于同情,自愿对死者家庭的慰问,是不能称为“赔偿”的,因为这里不涉及承担责任的问题。

顾虑太多怎能助人

“如果连自己的安全都无法保证,又怎能救人?”四川文理学院的一名大学老师表示,保证自身安全,并不是说“见死不救”,而是说救人要量力而行、懂得技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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