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党立法情况(3)

国外政党立法情况(3)

4.约束和规范政党在各类政权机关中的活动。一是界定政党与议会的关系及其权利。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十分细致,从各政党议员产生方式、议会议席分配、议会组成与解散、政党在议会内的立法权利,到议会反对党领袖的产生及其享受的津贴等几乎无所不包。摩尔多瓦宪法规定,在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的条件下,依照1993年10月4日议会选举法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制经无记名自由投票选举产生的104名议员组成的议会继续行使权力直到任期届满,本宪法规定的情况除外。挪威宪法规定,只有获得全国得票总数4%以上的政党才有权获得议席。马耳他宪法规定,设立反对党领袖,由总统任命。二是界定政党与国家行政、司法机构的关系及其权利。一方面,赋予政党各种政治权利。如许多国家宪法规定,由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或其候选人组织政府组建。瑞士宪法规定,重要立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条约的制定过程应听取各州、政党以及利益集团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宪法对政党的从政活动进行限制,要求政党不得破坏司法独立,不得损害公务员、军队的政治独立性。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职业军人和警察不能是政党成员”,“担任司法职务后,不得担任……政党机关中的职务”等。

(二)政党法模式

即通过制定关于政党组织及其活动的专门法律政党法,依法加强对政党及其活动的管理。由于这是一种专门对政党进行立法的模式,往往既强调原则又强调具体而系统的规则、程序。主要内容涉及:

1.确认政党法从属于国家宪法的法律关系。国外制定和公布的政党法一般都强调宪法对于政党法的决定和主导作用,明确或重申政党要在宪法原则下开展活动。有些国家在政党法中明确了宪法对于政党立法的决定性作用。如哈萨克斯坦《政党法》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政党的法规,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准。有些国家通过强调宪法赋予政党的权利,表明政党法与宪法的关系。如保加利亚《政党法》规定,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应符合宪法规定。匈牙利《政党法》规定,行使结社权不得违反宪法。

2.为政党进行基本标和解释,即对政党进行定义。主要指对政党概念进行确认,规定政党的组建原则等,旨在对政党进行规范。

首先,提出政党概念。各国一般都从政党的社会属性、功能、作用和意义等方面对之定义。如阿富汗的《政党法》从社会团体的角度定义,“政党是指由法人依据本法规定及本党章程为实现政治目标,在全国或地方开展活动的团体”。秘鲁等一些国家的《政党法》在对政党定义时,除突出其功能外,还对其意义进行了评价,指出政党组织是推动民主多元化、促进社会发展、反映公众意愿、参与治国理政、维护人权、提高人民文化教育和民主素质的重要力量。

其次,制定各种组建标准和约束政党。有些国家从政党党员人数上进行限制。约旦《政党法》规定,任何政党的创始成员不得少于50人。莫桑比克《政党法》规定,政党在每省至少有100名党员方能登记,总部必须设在首都。柬埔寨《政党法》规定,政党申请注册时必须在数省、市至少拥有4000名党员。有些国家从政党的代表性方面进行限制。哈萨克斯坦《政党法》规定,应根据人数不少于1000人、代表2/3州、国家级城市和首都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倡议建议政党。刚果(金)等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党法》均特别规定,政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组织和自由开展活动,遵守全国性原则,不得以某一家庭、集团、部族、种族、省份、地区、宗教、语言、性别为基础。有些国家以是否得到了官方承认或在政府部门进行过合法登记为标准。埃及《政党法》规定,政党的建立应由得到官方确认的至少1000名成员的签字,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第八条确定的政党事务委员会。这些成员应至少来自10个省,每个省不少于50人。韩国《政党法》规定,政党经中央党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后成立。摩洛哥《政党法》规定,创建政党必须向内政部提交建党申请书、书面声明、各创建者的个人资料以及党纲和基本章程。突尼斯《政党法》规定,政党只有在取得由内政部长批准的许可证,并在突尼斯共和国官方媒体上公布后才能宣布成立和开展活动。有些国家对建党提出一定的形式要求。蒙古、摩洛哥等一些国家政党法要求,要通过建党大会创建政党。

3.对政党的内部运作进行立法,包括政党纲领、章程、机构与组织原则等。

一些党对政党的纲领、章程提出法律要求。蒙古《政党法》规定,政党应制定阐述本党主张、活动原则、崇高目标及其基本途径的、符合蒙古宪法和国家利益的党纲。阿尔及利亚《政党法》规定,党章由党的代表大会通过,内容包括:政党的基础和宗旨,领导机构的组成,行政机构官员的组成、选举和更替方式及其任期,内部组织,财政条款以及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党的财产继承的处置程序。苏丹《2000年政治组织及政党法》规定,任何政治组织或政党都有基本章程,规范其组织工作、行政事务和财务的基本原则以及该组织或政党区别于其他组织或政党的原则和政治目标。基本章程包括:政治组织或政党的方针、政策及根据本法第4条第2、3款的规定进行工作的方法;政治组织或政党的组建过程、结构框架以及机构、领导人的选举措施;政治组织或政党的总部须在苏丹境内;政治组织或政党的财务制度,包括各种资产、银行往来账目及其审计的规范手续。

一些国家对党内机构建制进行立法。韩国《政党法》规定,政党由首都的中央党及特别市、广域市(直辖市)、道的市、道组成。土耳其《政党法》规定,政党组织包括中央机构、省级机构和县级机构及在议会的党团组织。俄罗斯《政党法》规定专门制定了“政党及其地区组织的领导机关”条款,指明政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地区组织的党员代表大会,政党地区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地区组织的党员代表会议或全体会议;政党组织包括中央机构、省级机构和县级机构及其在议会的党团组织。柬埔寨《政党法》规定,每个政党至少应有下列形式的领导机构:大会或类似机构、全国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指导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仲裁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或解决纠纷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一些国家明确要求党内生活遵循民主原则。波兰《政党法》规定,政党根据民主的原则形成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民主原则具体来说是保障党的机构的公开性、通过选举任命党的机构并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刚果(布)《政党法》规定,政党必须保证妇女在所有政治、参选、行政部门中的晋升和代表性。蒙古《政党法》规定,在党员进入政党领导机构、参加选举提名和选举时,不以种族、肤色、年龄、财力、工作、公职对其歧视,赋予党员完全平等机会。土耳其《政党法》在“有关政党的各种禁令”中规定,党的工作必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的内部工作、政党的领导、监督及其他机构的选举工作以及党主席、中央机构和议会党团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和做法,不得违反党章以及党员之间的平等和民主原则。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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