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门法规模式
一般指那些专门涉及政党问题的单行性法规。这类立法,重在通过出台针对政党问题的专项法律法规,对政党及其活动进行管理和约束。一是就政党某一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方面进行专门立法。如1988年法国制定的《政党经费法》,对政党参与政治生活的财政问题进行专门立法。2007年乌兹别克斯坦议会通过了《在深化国家民主化管理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加强政党的作用》的法律,对政党组织法、议会法、议会章程、政党法等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旨在加强党的作用。二是针对性较强的限制性或保护性立法,主要目的是禁止某些政党活动,或给予某些政党(政治组织)特殊保护。如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共产党管制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共产党“不得享有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合法团体所应享有的任何权利、特权和豁免权”。这一法规是专门针对共产主义性质的政党进行的惩罚性立法,但对其他政党则没有约束力。反之,1974年缅甸制定的《领导国家的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保护法》则是对社会主义纲领党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而这种保护性也不具有普遍性,仅限于这一个党。
(四)宪法惯例模式
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少数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对政党进行专门的立法,但由于政党政治比较成熟,政党制度比较完备,政党通常依据不成文的、长期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性做法开展活动。例如,美国在宪法中没有给予政党任何只言片语的规定,甚至没有关于结社权利的规定,仅在宪法修正案中提出言论、出版和集会自由。美国也从未颁布过政党法。但一方面,美国民主党、共和党两大党直接由民众投票和党内提名总统候选人,再举行全国大选,胜者作为国家最高元首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两党通过党的候选人参与地方、联邦议会选举并成为议员,以影响和控制地方、联邦议会,行使立法权,实现参政、议政。这种政党掌权和参政的做法并没有通过宪法、政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但却深深地植根于美国政治生活,并得到民众的高度认同,因而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再如,英国以不成文宪法闻名于世,1688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扩大了议会职权,迫使国王吸收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参加内阁,为政党政治的合法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关于政党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体现在一系列成文的宪法性文件中,而是作为一种宪法惯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些宪法惯例涉及政党的内容包括,“首相是多数党的领袖,是内阁首脑”,“新当选的首相根据党的期望,将预定协助自己工作的内阁各大臣名单呈递国王,请求裁决”,“对于在野党和下议院或两院联席会议上的适当发言发表权,必须得到保障”等。政党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政党与国家、政党与社会、政党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宪法化、法律化。虽然没有明确的宪法条文,但强势大党轮流执政、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和运作方式却已经严格而明确地界定了政党与政权、社会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因而成为具有宪法意义的惯例。
(五)其他法律法规涉及政党的立法模式
这种形式的政党立法主要是国外在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立法时涉及到政党问题,从而形成了有关政党运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在制定与政党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时,对政党进行立法。首先是结社、建党立法。如1991年乌兹别克斯坦颁布《结社法》,允许公民成立政党和参加不同的社会政治组织。其次是选举等参政活动的立法。如阿富汗《选举法》第34条规定,参加区议员选举的政党和独立候选人须向独立选举委员会提交提名文件;已经提名参加选举的政党所使用的党名和党徽,须与其参加人民院选举和省议会选举所使用的相同;已登记的政党可提名与本区议员同等数量的候选人,等等。厄立特里亚2002年颁布的《选举法》明确指出,多党制不符合厄立特里亚现状,故今后一段时期内厄人民民主和正义阵线仍将一党执政。二是在进行涉及国家政治的监督性立法时,制定针对政党的条款。一方面是政治性立法。许多国家在制订公务员法时,会出于行政、军队、司法官员保持政治中立的原则,而对政党及上述人员的政治取向作出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许多国家还会出于公平竞争和廉政监督的考虑,对政党进行立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各种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问题的立法。如1992年法国内阁会议通过的《反腐败法案》,禁止企业向政党捐款。美国的《联邦选举竞选法》规定,个人每年向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向一个政党全国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此外,日本的《政治资金限制法》、韩国的《政治资金法》以及新加坡的《政治捐赠法》等都旨在防止政党政治中产生的腐败。三是在其他一些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专业性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涉及政党立法。如美国1934年通过的《电讯法》规定,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五位成员中,来自同一党派的不得超过三人,以及各党候选人对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有同等的购买使用权等。
三、国外政党立法意义与目的之比较
总体来看,国外政党立法的基本背景,是政党政治的发展和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影响的扩大,但其原因却是复杂多样的。
(一)国外政党立法的意义
通过政党立法,公民政治参与权利得到了实质性扩大,国家具备了约束和管理政党活动的能力和手段,政党活动危及政治稳定的风险得到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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