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要求建立包括选举、党代会、领导人交替甚至纪律处分等在内的各项民主制度。秘鲁《政党法》规定,政党组织依法制定党内选举制度和成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按照党内民主原则选举党的各级领导人及候选人。政党组织至少每四年举行一次党内领导人换届选举。俄罗斯《政党法》规定,政党领导机关选举至少每四年一次,政党地区组织领导机关选举至少每三年一次。德国《政党法》在有关政党“机构意志的形成”中规定,机构应在简单多数票基础上通过决议,机构选举应秘密进行,充分讨论少数人的提议等。蒙古《政党法》在“党的组织”条款中规定,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党代表大会选举组建党的代表会议、全体会议及与其等同的党代表中央机构,选举以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党的地方代表机构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土耳其《政党法》规定,党主席由全国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全体代表的简单多数选举产生;如头两轮投票无果,在第三轮投票时,则得票最多者当选。该法还规定,各政党纪律委员会可决定对党员的处分;党的纪律委员会委员由党代会采用秘密投票选举方式选举产生,大国民议会中的议会党团纪律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选举按党章规定举行。
4.对政党参政的原则、方式进行立法。一般来说,政党法规定的参政原则既有共性原则,也有特殊原则。带有共性的基本原则包括不违宪,不危及国体、政体和政治制度,不有损人权、自由、民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等。如俄罗斯《政党法》规定,政党活动以自愿、平等、自治、合法和公开为原则。政党活动不应损害受俄罗斯联邦宪法保护的人权以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政党活动应公开,有关其创立的文件和纲领性文件的信息也应公开。特殊性原则大多基于一些国家的特殊国情。如土耳其《政党法》在有关“各政党的禁令”条款中规定,政党活动要维护阿塔图尔克的原则、革命和政教分离的国家性质,禁止实行哈里发制度,禁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圣物,禁止宗教仪式。
在参政方式上,则普遍强调程序性,突出政党活动的规则性,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条件规范或限制政党的政治活动,使之有章可循而不是混乱无序,以减少政党竞争的随意性。如土耳其《政党法》规定,政党参加大国民议会选举须具备下列条件:在大选前六个月,至少在全国一半省建立党组织,或举行党代表大会。
5.政党资金的来源、管理与监督。许多国家的政党法都涉及财务问题,有些国家不惜以大篇幅、多条款规定政党的财务制度,包括如何获得国家资助、接受捐赠、计算收支、提交财务报告、检查政党财务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如波兰《政党法》第四节“政党的财务与资金”专门就政党财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资金来源公开的原则、渠道、用途,到政党享受国家拨款的条件、时间、额度计算公式,以及各种禁止性条规多达18条近100款。有些国家政党法对政党资金的规定既细致又严格。如摩洛哥《政党法》第32条规定,凡为某政党开支金额超过五千迪拉姆者,应以支票支付。德国《政党法》规定,政党每收到1欧元的党费或捐赠可获得0.38欧元的国家补贴;凡是捐款在1000马克以上的,如捐款人身份不明则不能接收,等等。埃及、菲律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党法还特别规定,政党不得接受国外个人、国外机构或国际机构,或法人(即使拥有本国国籍)的捐赠、津贴。
6.对政党的禁令与惩戒,包括中止活动、解散与取缔。大多数国家的政党均包含对政党的处分与惩罚性条款。处分和惩罚的原则,一般为涉嫌鼓动街头动乱和危害民主原则,政党带有军事或类似私人武装组织色彩、旨在武力夺权,违反宪法,危及国家政体国体,涉嫌分裂和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等。中东、北非一些国家的政党法还规定,政党活动如触犯伊斯兰教将受到处罚直至解散。此外,保加利亚《政党法》规定,法院有权解散连续五年以上未参加任何选举(议会、总统和地方选举)的政党。处分和惩罚的内容与方式,从罚款、临时关闭党部、中止活动、追究政党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直至取缔、解散政党等。关于实施处分和惩罚的机构,一些国家的政党法中没有明示,一些国家则含糊地规定法院(包括地方法院)有权实施,但多数国家规定由宪法法院或与此职能相当的司法机构对违法政党作出处分和惩罚的判决,同时政党也依法享有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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