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政党立法反映了各国在特定历史条件、环境背景下对政党及其活动的具体要求。在可预见的未来,世界各国的政党立法活动及其形式、内容还将随形势的发展而进一步调整,但突出个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不会改变。
(四)政党立法不是衡量一国法制程度的标准,也并非政党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更不能被用来随意评判一国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
时至今日,有些发达国家一直没有颁布专门的政党法,但并不影响政党政治的发展和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地位作用。相反,一些政党立法活跃、法规健全的国家,其政党政治却并不一定成熟、有序,甚至政党立法活动本身反而会成为激化党争、制造混乱的“导火索”,民主政治也无从谈起。2008年下半年开始,马达加斯加当时的执政党“我爱马达加斯加”与反对派围绕新政党法展开较量。2009年,“我爱马达加斯加”党政府推动出台新的政党法,限制反对派人士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反对党不但置各种政党法律于不顾发动“街头政治”,而且最终自立政权,把民选的总统赶下了台。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党立法徒有其表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中不乏展示执政当局民主形象、缓解外部压力等务实主义考虑。近年来,新加坡、埃及、突尼斯等一些长期一党执政的国家不断修改与政党选举、参政议政有关的法律法规,扩大反对党权利,以回应西方的“不民主”指责。这些政党立法活动,都使得政党政治的法治化进程更富于功能性、务实性甚至“戏剧性”。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党立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西方多党制条件下开展的政党立法活动,实际上再一次强化了对西方政治经济发展道路与模式的认同,强化了发展中国家被纳入西方主导的现行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的现实,甚至强化了东、西方社会的“从属”与“主导”角色。如果对这些现实问题视而不见,单纯以西方所谓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出发看待政党立法问题,就会忽略其中的政治性,把一个政治问题简单化为政策问题、法治问题。
(作者单位:董卫华,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曾长秋,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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