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党立法情况

国外政党立法情况

(原题:国外政党立法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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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是现代政治的核心,政党政治是国家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对政党及其活动进行立法,关系到国家国体、政体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一般而言,国外涉及政党问题的立法活动是一个国家制定关于政党及其活动的法律条文,以给予政党法律地位和权利并对其进行法律约束和管理。广义上说,包括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对政党及其活动所作的各种规定;狭义上讲,只是指国家对政党制定的专门法律,通称“政党法”。本文探讨的是广义的立法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实践,国外的政党立法反映了政党法治化进程中的许多问题,对我国不乏启示借鉴意义。

一、国外政党立法进程

(一)萌芽阶段:18、19世纪至二战结束前

这一阶段,仅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国家在宪法中对涉及政党的问题有所规定。

在18、19世纪,即使是在政党政治起源较早的西方国家,也仅仅把政党视为结社组织。虽然少数国家出现了政党立法的早期萌芽,但几乎没有相关法律对政党的合法地位予以承认,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专门立法以镇压、反对政党活动。如美国联邦党人在建国初期利用控制国会之机,以反法备战的名义制定了四项法律,通称“外侨与叛乱法”,打击亲法反英的民主共和党;1878年俾斯麦提出的《镇压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等。二是体现为涉及私人权利的关于结社自由的宪法条款或法律原则。如1831年颁布的比利时王国宪法规定,“比利时国民有结社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受任何措施的妨碍”等。

(二)兴起阶段:二战结束后至冷战结束前

国外政党立法首先在西方国家兴起,少数发展中国家也启动了政党立法进程。这一时期,约有50多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关于政党问题的条款,仅有一二十个国家颁布了政党法。值得注意的是,在发展中国家里,大多数的拉美国家普遍通过宪法确立了政党的法律地位。

二战结束后,西方国家民主运动高涨,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西方国家需要通过赋予政党法律地位,对政党活动实行全面、有效地调控,从而调整政党与社会以及各政党之间的利害关系。1947年12月,意大利颁布新宪法,第49条规定“为了采取各种民主方法帮助决定国家政策,一切公民均有自由组织政党之权利”。1949年,联邦德国通过了《基本法》,确立了政党在国家宪法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1967年制定政党法,1983年又对政党经费问题进行立法。1958年法国颁布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的进行。各政党和政治团体自由地组织并开展活动”。1978年,西班牙颁布的宪法第5条规定,“各政党体现了政治多元主义,可以提出和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政治参与的基本工具”。可见,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政党立法旨在将政党纳入国家政治体系,使之在社会运动此起彼伏的形势下,发挥疏导民意、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众参政权利的扩大。

与此同时,少数发展中国家在二战后实现了民族独立和解放,也需要通过政党立法阻止、限制某些政党的发展,并给予另一些政党主导性的地位和权利,以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国家制度。1974年生效的缅甸宪法规定,“国家应只采取一党制。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是唯一的政党,它应领导国家”。1976年通过的阿尔及利亚宪法规定,“阿尔及利亚体制建立在一党的原则基础上”,“民族解放阵线是国家的唯一政党”。除宪法赋予政党明确的法律地位外,墨西哥、土耳其、巴基斯坦、泰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还制定了政党法,其巩固国体、政体的意图十分明显。1980年土耳其军人接管政权后,解散了一切政党,为防止旧党重建和规范新政党的活动,不但新宪法中列入了有关政党的条款,而且1983年时还根据新宪法制定了政党法。1973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对当时的政党进行整合,原各伊斯兰教政党合并组成建设团结党,其他政党组建了印尼民主党,部分专业性群众团体合并到专业集团。据此,印尼国会1975年通过了政府关于政党和专业集团的法令草案(即政党法),将建设团结党、印尼民主党和专业集团在法律上固定下来。1981年泰国颁布第四部政党条例,对政党组建、登记、财务以及解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发展阶段:冷战结束后至今

据不完全统计,冷战结束以来,世界上通过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对政党进行立法的国家已经激增到123个,颁布和实行政党法的国家也增加到90多个,许多国家还颁布了有关政党问题的单行性法规,或在其他立法活动中对政党运作进行了法律性质的明确规定。可以说,世界政党立法进入了一个活跃发展的新时期。

这一时期最显著的特征是大量发展中国家对政党进行立法。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多党制浪潮”席卷全球,众多原来坚持一党制的发展中国家改行西方多党制。国家政体的急剧变化,使得许多国家在重建政治体制和制定新宪法的过程中,政党立法活动十分活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非洲、转轨的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众多发展中国家成为政党立法活动的“高发区”。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诞生至今,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制定过政党法。但是,苏东剧变后,几乎所有的转轨国家都制定了政党法。与此同时,非洲的许多原一党制国家不但在宪法中规定实行多党制,承诺给予各政党平等地位和权利,而且大部分颁布了政党法。二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政党立法过程中,采取了模仿和向西方国家“靠拢”的做法。有些转轨国家甚至在政治体制转变的初期,直接套用西方法律、制度制订了本国有关政党问题的法律法规。有的非洲国家则是在西方大国干涉下,颁布并实施了新的宪法和政党法。三是近年来,一些国家执政当局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特别是治理多党无序竞争的角度出发,务实地开展政党立法活动,对原有的政党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从而使政党立法活动进入一个自觉的过程。这些国家通过政党立法规范政党竞争,建立政治秩序,旨在使多党竞争向良性、可控的方向发展。一些国家不断修订已有政党法规,使之符合社会政治现实和发展要求。爱沙尼亚自1994年颁布政党法后,先后于1996年、1998年、1999年、2002年多次对其进行修订。俄罗斯1990年确立了多党政治原则,1993年宪法再次对多党制和政治多元化进行强调和重申。普京主导国家政治生活后,积极通过政党立法规范政党竞争。2001年颁布实施了《政党法》草案,此后数次修改,使俄政坛学派林立、无序竞争的局面改观。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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