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有通过政党立法展示民主、多元国家形象的诉求。相对于西方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政党立法时,特别强调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如果仅从法律条款内容看,这类政党立法似乎旨在维护西方民主政治思想及其制度、体制,但对于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实行过不同于西方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其象征意义更大。这些国家要么国弱民穷,国际援助对国家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政治理念、制度、法律乃至政党只有得到西方认可,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要么从原社会主义国家转轨而来,旨在通过立法表明与原有制度“切割”和彻底“剥离”的态度,以赢得认同和融入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近些年来,非洲和一些转轨国家均不惜在宪法中以较多篇幅阐述对政治多元化立场和实行多党制的态度,有的还特别表明承认政治反对党,确认其有权存在、开展活动和努力通过民主方式获得权力等。这在西方国家中是不多见的。此外,在一些君主立宪制国家,政党立法也具有同样的象征意义。如摩洛哥《政党法》“绪论”中写道,“穆罕默德六世陛下自登基之日起便视建设现代化民主社会为当务之急,视巩固民主基础、强化民主运作机制、建设法治国家为崇高目标”,以“促进各政治机构的现代化和民主化”。
五是为平息改行多党制后党争混乱的局面,一些国家通过政党立法的形式规范多党竞争。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发展中国家改行多党制后,出现了党派林立、恶性竞争、街头政治等无序混乱局面,有的国家还因为党派矛盾爆发战争。出于维护政治稳定的考虑,许多国家加强了对政党的活动立法。刚果(金)1990年实行多党制后,曾涌现出428个政党,真正有影响力的不足10个,而且党争混乱无序。总统洛·卡比拉执政后,一度宣布为期两年的“重新民主化过渡期”,禁止一切政治性游行,并中止所有政党活动。2001年5月,约·卡比拉总统颁布《政党和政治团体组织活动法》,正式解除党禁,同时规定各党需进行重新登记。
四、当前国外政党立法之评析
从国外政党立法发展的情况看,政党已经出现并存在了300多年,而政党立法的发展却不过是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事情,其相对活跃发展和普及也只有将近20年。与人们的一般看法相反,在政党政治发展最早、最成熟的发达国家,政党立法并没有想象得那么深入、细致,而引入西方多党政治较晚、甚至政党政治发展十分脆弱的国家,反而更注重政党立法。
(一)政党立法虽然是政党政治发展进程中的普遍现象,但其普及的速度、发生的背景掺杂了意识形态因素,较多地展示着发达国家制度、法律的感召力和示范性
在以往的一些研究成果中,不少学者把政党立法视为政党政治发展的必然现象,甚至视之为民主政治的标志和象征。笔者不能同意这种看法。诚然,政党立法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政治现象或法律现象。但仔细辨别国外政党立法的发展轨迹,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复杂的国际政治背景和意识形态斗争因素。首先,政党立法国家数量的突变性增长,发生在冷战结束后西方民主政治思潮全球泛滥,并成为国际主流意识形态之际。20世纪90年代以前,宪法中对政党进行立法的国家不过50余个,专门颁布政党法的国家也不过一二十个,但冷战结束以来,123个国家通过宪法对政党立法,90余个国家颁布了政党法。其中,发达国家政党立法变化不大,激增的部分大多来自中东欧、独联体、非洲等发展中国家。这与这些国家先后实行政治体制转轨、放弃一党制、改行西方多党制的进程紧密相连。其次,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体制转轨、改行多党制的国家在进行政党立法时,格外突出政治立场,维护现行政治制度。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宪法、政党法往往不厌其烦地强调政治多元化、多党制,并以此对政党作出各种详尽的规定,防止其行为危及政体、国体。第三,发展中国家以发达国家为榜样,其政党立法带有较多的模仿痕迹。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于政党立法的原则、方式、内容均参考甚至照搬自西方国家。这表明,作为先发的现代化国家,西方各国无论在思想、制度还是法律建设方面,都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学习、模仿的对象。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将其持续的繁荣归结为自由、民主思想和完善先进的制度、法律保障,在全球推广以西方多党制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民主”,并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众多发展中国家刻意模仿西方政党政治包括政党立法,形成了所谓政党立法正在成为政党政治甚至民主政治进程中的必然现象这一结论。
(二)在一国内,政党立法也从来都不是单纯的法律活动,而总是带有较强的政治性,既可以用来约束党争、推动政党政治健康发展,也可以是强势政党和执政当局维护主导地位的政治工具
政党立法的进步意义毋庸置疑。但另一方面,政党政治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为政权与执政者充当政治支柱,因此政党立法也常常是执政当局推进执政进程、抑制反体制行为、维护自身地位的施政工具。与许多国家的情况相似,俄罗斯改行多党制后,一度出现政党林立、政党体制脆弱多变、党争混乱失序的局面。普京当政后,大力塑造有利于政权稳定的政党格局,先后出台《俄罗斯政党法》、《俄罗斯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草案》、《俄罗斯政党法修正案》,修改《俄罗斯政府法》。普京主导下的一系列政党立法活动旨在促进政党对政权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地工作并对社会和国家负责。一方面,通过政党法、选举法对政党组成条件、参与国家杜马选举资格作出严格限制,不但使有稳定群众基础的大党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角,而且强化了政党的作用,使全国性政党成为唯一有权从事议会选举活动的主体,改变因个人投机行为造成党内派别林立、党争混乱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政党立法,不但政府官员参与政党活动合法化,而且使国家政权机关干预政党活动的行为合法化,既建立起政党与政权间的紧密关系,又有利于执政当局加强对政党特别是议会反对派的影响控制。
(三)国外的政党立法活动虽然表现出一定的共性,但其刻意强调的以及能够对国家政治生活起核心作用的内容,却往往是各国的特殊性和执政当局的具体需要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都是根据这个国家政治状况的实际进行的。政党立法活动也不例外。这一点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立法中,都十分鲜明而突出。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因为历史上曾出现过独裁制度,因此在政党立法时都比较强调防止独裁和确保民主秩序。中东欧等一些转轨国家以及曾经实行过一党制的发展中国家在政党立法时,特别注重防止以往的政党运作模式、执政模式乃至政权体系、政治制度卷土重来。因此,这些国家政党立法的针对性使人一目了然,不但规定政党不能指挥任何国家权力,禁止国家或国家官员创建政党,不允许在行政、司法、地方、军队以及国企、学校等机构建党和开展活动等,而且强调要巩固现行政治制度、政治体制特别是西方多党制。利比里亚宪法规定,任何可能导致一党专政的法律、法规、政令或措施均应宣告违宪。与发达国家相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政党立法时还特别强调“不受外来干预”的原则,这与其受西方支配的外部环境和在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是分不开的。如突尼斯等国宪法禁止任何政党与外国势力或集团建立附属关系;菲律宾宪法规定,任何外国政府及其代理机构对政党、组织、联盟或候选人捐赠选举经费,均构成对菲律宾内政的干预,如果予以接受,将成为选举委员会取消其登记的理由,此外,还应受到法律规定的处罚。吉尔吉斯宪法特别规定,不允许外国政党活动。一些宗教影响深厚的国家,会对政党的政治理念进行约束,在立法时要求政党不得违背宗教教义。阿富汗宪法规定,政党纲领和章程不得违背神圣伊斯兰教的原则及本宪法的规定和价值取向。一些多民族、多种族和宗教背景复杂的发展中国家在政党立法时都会特别规定,禁止以地区、部族、种族、宗教为背景建党,不得以维护或者促进特定种族、民族、团体、地域或宗教信仰的利益为建党的唯一目的,政党不得煽动种族、民族、社会和宗教仇视情绪。甚至政党组织的名称、符号或标志也不得包含任何种族或宗教含义,或者给人以该组织仅限于某一地区活动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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