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养模式下的残疾人福利发展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重“养”轻“治”。居养模式重“养”,只能满足残疾人最低层次的需求,免除其生存的恐惧,却难以满足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需求。而西方国家在19世纪中期开始建立医疗模式时,就已经认识到残疾康复和治疗对于残疾人发展的重要性,这种模式认为残疾是问题的根源所在,残疾人需要治疗,只有残疾治愈了,一切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所以自19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加强了对残疾人的治疗和康复工作,力图使他们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也就是说,居养模式的理念落后于医疗模式。
二是以设施福利为主,忽视经济性保障和服务性保障。居养模式需要政府或社会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居养”场所,如养老院、精神病院、麻风病院等,这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但是得到保障的人数却极为有限。《中国统计摘要(2012)》显示,1978年,老年及残疾人床位只有15.7万张,其中老年机构床位数占90%以上;全国智障和精神病床位数只有6000张。由于财力有限,设施投资挤占经济性保障和服务性保障的投资,导致残疾人得到救济的人数少,且水平低。
三是隔离性保护政策。在居养模式下,以兴建福利机构为主,残疾人被收养于福利机构中。这些福利机构通常与社会脱离,收养的人虽然得到生活上的保障,但由于长期生活于封闭的环境之中,其社会适应能力必然下降,甚至形成对福利机构的依赖。而且,居养模式还造成“标签”(label)效应,并产生“污名化”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残疾人的“社会退却”。
(二)人道主义模式:基于同情
“居养”理念指导下的残疾人福利建设无法使残疾人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甚至还造成了残疾人游离于社会主流之外。“居养”理念需要改变。早在1986年,邓朴方就提出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应当是更深刻的、更高级的人道主义,并要求把“人道主义”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旗帜。[9](P78-83)这一提法打破了将“人道主义”与资本主义“假仁慈”等同的错误认识,为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
在人道主义理念的指导下,中国残疾人事业设立了更高的目标,即“逐步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使残疾人在事实上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享有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共享由劳动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10](P132)。围绕新时期残疾人事业的新目标,中国政府建立起包括国家、集体、家庭作为参与主体的保障体系,以及社会支持和群众扶助的社会化保障体系。[11](P133)在全面快速推进残疾人各项事业的同时,政府重点推进了就业保障和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等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残疾人来说,就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解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问题,还有利于残疾人自我价值的实现,同时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邓朴方强调就业对残疾人的重要性,认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关键”[12](P55),帮助残疾人发挥潜能,参加劳动,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又改善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但是受各种因素的限制,残疾人就业比例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16~59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总在业率为58.13%,其中城镇就业率为50.19%,农村在业率为60.55%。中国残联成立后,积极推动残疾人的就业,参与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制定。经过不懈努力,立法部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政府部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在税收方面,发布了《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就业保护制度。
促进残疾人就业,重点是要提升残疾人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是身体素质,而这一要素恰恰是残疾人最为缺乏的。为此,在人道主义理念的指导下,残疾人工作的重点转到了残疾人康复工作上。人道主义模式把康复看成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而且对康复的认识不再只停留于医疗康复,还扩展到心理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13](P133)中国残联在北京建立了“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各地利用医疗网络,在医院设立康复科室,福利院也开展了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教育部门在医学院校开设康复系或康复专业,培养康复人才。
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的另一个方面是提升残疾人的教育水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分别于1988年和1990年与国家教委、民政部联合召开两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把特殊教育与其他教育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制定了“重在普及”的教育方针,确定了以一定数量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制定了到2000年的发展规划。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还参与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规定》、《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规定》、《关于技工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规定》。制定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八五”实施方案》、《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八五”实施方案》。这些政策、法规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使残疾人教育有了比较完善的法规和政策,为特殊教育健康、稳步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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