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上述社会环境的变化,中国残疾人工作模式也应发生转变。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以及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社会权利模式(social rights model)应该成为建构中国残疾人福利制度的新范式。社会权利是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它随着福利国家的建立而被看成是公民身份的基本组成部分。这一理念可以追溯至英国著名社会政策学家马歇尔(T.H.Marshall)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理论。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包含民权(civil rights)、政治权(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social rights)。[16]社会权是公民享受经济福利、社会传统及文明生活标准的权利。马歇尔指出,英国在18世纪产生了民权,在19世纪普及了政治权,在20世纪则建立了社会权利。尤其是英国福利国家的建成,表明英国的公民身份建设已基本完成。马歇尔把社会权利上升到人权,并认为社会权利是公民身份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的观点随着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福利国家而被广为接受,基于社会权利的残疾人工作模式也在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发展起来。[17]随着《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特别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结,社会权利模式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价值规范。
(二)社会权利模式:权利与义务的均衡
社会权利首先意味着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方面要承担一定的责任。1601年,英国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第一次明确了政府在济贫中的作用,规定了救济对象、救济措施、经办人员、救济水平和筹资机制,不但奠定了英国社会政策模式,也影响了英国福利制度的理念。但应该说明的是,旧济贫法并没有把穷人的权利看做是公民权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是把它看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替代,因为只有当申请者同意牺牲其自由时(即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公民时),他的要求才会得到满足。[18](P13)1834年,英国国会又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新济贫法),虽然这一修正案严格规定了受助条件,但是也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济贫中的作用,从而为建立现代福利国家过程中政府应承担的主要职责提供了依据。到20世纪上半叶,济贫法的作用逐步降低直至完全被取代,但是英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并没有弱化,相反,政府在福利国家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与此同时,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再只局限于对穷人的救济,而是扩展至社会保障、教育和健康服务。福利国家的建立不仅强化了公众社会权利意识,而且随着全民福利模式的完善,公众对社会权利的认识越来越集中于两个方面:对政府来说,落实社会权利是强制政府履行保障责任的行为;对公民来说,公民所要求的福利及待遇是不可剥夺的权利,或者说,公民身份是基本人权的基础。[19]残疾人社会权利模式强调残疾人的权利和“公民资格”,强调其他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国家和政府在促进残疾人的福利与权利保障中的作用。[20]
然而,社会权利仅止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诉求吗?事实并非如此,马歇尔在论述公民身份时就提出应该做到权利和义务基本平等。但是,他并没有论述如何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平等,而是强调如何消除不平等,如何保障所有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到社会与政治生活中去。[1]这就给许多人造成一种假象,即社会权利是所有公民均能平均享受的权利,而公民应尽的责任也就有意无意地被忽视了。毋庸置疑,平等的社会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福利国家的社会平等,保护了弱势群体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提升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但是,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也引发了一个新的话题,即团结和责任分担的共同体主义标准。[21](P103-104)为防止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美国贫困文化的代表性人物米德(L. M. Mead)在《超越公民应得的义务:公民身份的社会义务》中引入“契约”(即要求福利受益者必须“同意”接受工作、培训或其他义务)以纠正对社会权利的片面理解。[22]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社会政策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是“解构”社会权利,增加公民责任。如美国1996年通过的《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折中法案》,淡化了福利权利,限制了社会救助受益时间,紧缩联邦救助基金,强化了个人的工作责任。[23]英国从撒切尔夫人执政时进行的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到布莱尔走的“第三条道路”,也表现出福利向个人、家庭和市场转移的迹象。[24]
残疾人社会权利模式与慈善模式在两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第一,慈善模式首先把残疾人看成“不正常”的人,是需要照顾的弱势群体,然后要求其成为“正常的人”。相反,社会权利模式首先要求政府和社会把残疾人看成是“正常的人”,强调残疾人作为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含福利待遇等),认为政府和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社会权利模式也承认“残疾”这一客观事实,正视“残疾”带来的劣势,要求国家和社会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政府加大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提升待遇供给和服务递送水平,改善残疾人的福利境况。
第二,慈善模式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单向性,即强调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权利理念也强调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认为残疾人的处境之所以艰难,与政府的缺位有关;政府没有出台有力的制度法规和建立起必要的体制机制,是残疾人生活质量不高、权益受损和权益实现程度较低的根源;要求政府建立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权利模式还强调残疾人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残疾人的“增能”,强调残疾人对社会的回报,并由此通过自强自立和尽义务提升其社会地位,获得社会尊严。也就是说,残疾人不仅要问“政府应当做什么”、“社会应当做什么”,也要问“我能为国家做什么”、“我能为社会做什么”、“我能为他人做什么”。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