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福利制度建构模式:从慈善到社会权利(3)

中国残疾人福利制度建构模式:从慈善到社会权利(3)

在人道主义模式的指导下,中国残疾人事业在各方面迅速发展,残疾人权利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比较1987年和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可以发现,这种进步是明显的。根据1987年抽样调查推算,0~14岁残疾儿童占残疾人总数的比例达到15.8%,到第二次调查时已下降至4.66%。第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学龄残疾儿童中,仅有55%的残疾儿童接受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到第二次调查时这一比例已上升至63.19%。在生活保障方面,第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极少数贫困残疾人才能纳入经常性救助,少数贫困残疾人接受临时性救助,多数贫困残疾人无法得到救助。第二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残疾人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13.28%,另外还有近10%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残疾人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5.12%,另外还有11.68%的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无论是居养模式还是人道主义模式,均属于慈善模式(charity model)。[14]慈善模式“更多的是基于同情而不是基于平等,是基于人道而不是基于正义”[15],强调施恩而非平等,强调慈悲而非权利。在这种模式中,残疾人被置于一种“不幸”或“可怜”的角色上,是“贫困无能”的孱弱者,需要社会的怜悯和同情。慈善模式基于同情心,这就要求社会公众看到残疾人的处境,要有如《孟子》所言“人饥己饥,人溺己溺”的境界;或者要有墨家所言的“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的“兼爱”思想。只有做到“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才能达到“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而要激发公众的同情心,残疾人需要不断展示其不幸处境。

基于同情心的残疾人慈善模式,其理念是残疾人与正常群体存在差别,他们是弱势群体,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注的群体。所以,在慈善模式中,建构残疾人福利制度强调“特惠”保障,即强调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建立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模式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加深了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即残疾人是值得同情的弱势群体,他们是一群需要社会加以重点关注的对象,只有给予他们特殊优待,才能使他们摆脱弱势的地位,从而固化并加深了社会对残疾人弱势的认识。二是造成残疾人的福利依赖。人道主义的工作基础是同情和怜悯,要获得同情,只有不断展示其不幸处境,因此残疾人失去改善其处境的动力。而且,人道主义强调结果的平等,希望通过特殊优待措施缩小残疾人与正常群体的差距,从而造成残疾人对福利的更多期待,并忽视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目前的处境。三是以人道主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残疾人福利制度不能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因而很难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四是久而久之,公众的同情心会出现“疲劳”,残疾人工作就会弱化。

二、中国残疾人福利制度建构的社会权利模式

(一)社会权利:福利制度建构的新范式

目前,我国社会环境快速变化,慈善模式的社会基础也在发生变化,这给残疾人福利发展带来困难。

首先,社会信任基础的改变造成人道主义模式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人道主义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它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浓厚的人文关怀精神,通过自我反省和自我觉悟,自觉地对残疾人施予关怀。同时,残疾人也需要展示不幸从而获得同情,以期得到社会关注。所以,人道主义模式是建立于社会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失去这种信任,则相当于抽出了整个大厦的基石,从而造成整个工作体制的失灵。目前,我国正面临社会信任的危机:从微观的角度看,社会成员对个人展示残疾的行为持高度怀疑态度,出现同情乏力的现象;从中观层面看,现行慈善组织因一系列事件受到社会质疑,社会中介组织的公信力在下降;从宏观层面看,公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在下降,法律也受到怀疑,政策不被信任。社会问题如道德滑坡、贪污腐败、金钱至上等引发了社会公众价值观的混乱,也直接降低了社会信任度,造成社会成员对公益事业的热情减退。

其次,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冲击着传统的慈悲观。随着我国社会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运用法律和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成为公众表达意见、沟通信息和思想交锋的公共空间,网络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又进一步提升了网民的公民权利意识。另外,随着NGO组织的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在社会服务中发挥作用,社会成员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观念以一种不同于以往政治和道德动员的方式重塑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和社会权利意识的增强,使越来越多的社会公民(尤其是残疾人)主动参与残疾人政策的制定,并逐步开始运用法律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对残疾人的恩赐意识必须摒弃,要确立全社会的平等理念与残疾人的权利意识,并将其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当然,慈善模式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需要发扬。

最后,残疾人工作方式正在转向法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残疾人福利建设逐步转向基于法治的保障模式。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以全新的理念(平等权利、自主和参与)对残疾人进行认定,对残疾人的地位、义务、权利和保障、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福利、法律责任及组织结构等均做了规定。该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理念从收养救济向平等权利转变。随后,政府还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国还加入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这些充分表明,中国的残疾人工作方式正在由人道主义向法治的方向转变。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