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俄罗斯转轨经验对中国新阶段改革的启示(6)

东欧、俄罗斯转轨经验对中国新阶段改革的启示(6)

(四)程序正义是遏制既得利益集团,提供改革合法性的重要支撑。利益集团反映的是局部群体利益,往往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相悖。尤其是当社会各阶层利益集团发育不均衡时,强势的既得利益集团进行主导,会对政治、经济和社会过程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国家自主性,国家能力就要体现公正。总的来看,中东欧诸国的私有化过程,在起点、代理、协商三方面公正,“分的起点平等,卖得透明公正,委托代理清楚,公平分家然后自由交易”(金雁,2011)。中东欧经验表明:“吵在前头”比“秋后算帐”有利,这些国家通过公正的、民主的分家,建立了公正的产权结构并维持了稳定的过程。这20多年来,各国的执政党多次更迭,但转轨的结果都得到了公认,主张走回头路的思想失去了市场,这对未来的发展是很重要的。对于中国来说,改革可以改变过去那种“先改革、后立法”所确认的推进方式,在新阶段可以采取先立法、后改革的推进方式。

(五)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证各方社会群体平等博弈的基础。在转轨过程中,它同时也是实现可持续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Grzegorz W.Kolodko,1999)。正是因为在改革之前就完善了法规体系,匈牙利即使采取将国有资产全面“卖光”这样的极端措施,也没有像其它东欧和前苏联国家一样,发生金融危机和经济滑坡,社会各群体的矛盾全面激化(Blanchard & olivier,1997)。在改革过程中,如果法律建设不完善,就会出现非正式制度替代正式制度,既得利益群体迅速扩张的情况。因此,面对既得利益群体,改革首先需要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并保证这套体系行之有效,能够保持公平正义。通过保证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达成这一目的。在民主宪政框架下让各种利益集团公开、合法地参与政治,是杜绝一些强势集团采取非法手段暗中影响政府决策现象的有效途径。

(六)建立多元利益表达机制,是约束既得利益的重要途径。以波兰的转轨为例,工人、农民都能够形成利益集团,通过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进行制度化的协商、谈判,常常能够最大限度地制约既得利益,实现改革成果由多数人共享。当前,中国已经放开了社会民间组织的门槛,随着形势的发展,可以因势利导地改革工会制度,发展各类农民组织,以在改革进程中,使得工人和农民能够有一个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益表达机制中,政府应该扮演仲裁者和监管者的角色。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认为,利益集团会竭力说服政府实施有利于自己的管制政策,把社会其他成员的福利转移到自己的利益集团中来(Miller,2002)。在我国,国有企业常常能够利用政府的规定保护自己垄断地位,维持超额利润(Yuan,1999)。在利益集团的博弈中,政府应该成为集团冲突的调解人,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公共性,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不能偏袒某些利益集团。应当充分发挥裁判的职能,通过制定法律以作为各方的行动框架和依据,保证集团在规则范围内参与,制止利益博弈中的暴力和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使集团行为的结果最终有利于公众(秦国民,20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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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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