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打破“教师终身制”的理性分析(3)

【案例】打破“教师终身制”的理性分析(3)

不可否认,在教师队伍中绝大多数是好的,他们辛勤工作,教书育人传德授业,但是光靠自我提高或者维持道德水准还不够;同时,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水准各有不同,要好上加好,优中加优,还必须要有激励机制,倒逼机制。五年一注册是对教师师德提升的一种激励,也是对于处于道德低下者的一种鞭策,不提升就会落伍,而落伍很有可能就被淘汰,为此教师们必然要加强自我约束,最起码不能做明显有违师德的事。

从目前公务员每年考核的情况看,并非没有一点压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有不少公务员受到相应的处分。由此,教师五年一注册也不可能百分之百注册,其中也有淘汰者,淘汰师德低下者,整体素质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此种注册无疑有积极意义。

【启示与思考】

要不要打破教师终身制,一直以来争论不休。支持者认为,教师终身制让一些教师不思进取甚至自甘堕落,所以应打破,用“换血”的方式来保持新鲜的血液;而反对者则认为,教师终身制不可打破,因为只有终身制,才能让教育工作人员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教育生涯,更加放心地去创新教育事业,也才能更好地引进教育人才。现实如此,大抵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直未达成共识,也一直未有“公论”。

对于“教师终身制”,应客观理性地去进行分析。一方面,教师终身制也不是洪水猛兽,校长性侵幼女、教师体罚学生等事件,跟终身制的关系不大,不过是人性之恶的体现,一些地方官员不也如此么?另一方面,打破终身制也不是灵丹妙药。公务员队伍有“不合格人员”,教师队伍有“不合格人员”,打破终身制,未必能够解决所有问题。

众所皆知,教师终身制是没有原罪的,之所以问题频发,还源于教师的退出机制与淘汰机制缺失,才使得一些教师有恃无恐。但在《教师法》中,却是有“淘汰之说”的,只是现实中并未执行到位。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显然,无论是性侵女生还是体罚学生,都在“淘汰之列”。可惜的是,当法律失去最基本的执行力,便形同虚设了。当“教师淘汰机制”遥不可及,一些自律能力不强的教师,他们的素质便不敢恭维了。这样逼仄的现实,给我们最大的提示是——完善教师淘汰机制迫在眉睫。只要“淘汰机制”是完善的、且被严格地执行,那教师终身制本身便是一个伪命题,自然,其对教师群体的震慑作用,便也显而易见了。

不唯独教师如此,任何的行业,无论是终身制还是聘任制,都应“有进有退”,有完善的“退出机制”,才能激活教育这一滩死水,也才能激活教师的创造力!故而,与宏观地讨论打破教师终身制的利弊相比,进一步完善教师的淘汰机制似乎更为迫切!

所以,让考核具有操作性应有相应的政策对接。比如,由谁来考核,怎么考核,考核的结果如何评估,都应当更具可行性和科学性。一方面,不能为考核而考核,或者为改革而改革,既要体现效率,更要兼顾公平;另一方面,不同个体的差异,以及专业水平的不同等主客观因素,都应当考虑在内。至少应做到,这项政策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素质,而不是增加其工作负担。如果让本已不堪重负的老师,又将为五年一考疲于奔命。为了数据,为了成绩,老师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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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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