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设计杠杆撬动教师交流

用制度设计杠杆撬动教师交流

近年来,按照国家既有政策的要求,各地在教师流动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教师流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还很有限,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各地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即便是那些进行有益探索的地方,在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利益、制度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缺乏对相关利益影响的充分考虑及采取针对性的制度改革,教师流动制度便难以真正建立并发挥应有作用。

笔者认为,建立教师流动制度,首先应当厘清并统一认识。虽然在局部或缺乏配套制度方面有些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并非不可以消除。其次,应充分考虑教师个体及学校、主管部门等机构利益对教师流动的影响,从激励与约束两方面入手(目前是引导性的制度措施较多),对相关制度障碍进行针对性改革。此外,加强中央对地方教师流动工作的宏观指导也很必要。

  经费倾斜逐步缩小校际间差距

修改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事权责任和财权责任,进而明确规定各自的出资范围和出资方式。考虑到各地财政支付能力差别较大,以及推进改革的难易程度,近期应以缩小区域内校际间差距尤其是硬件设施等基本办学条件为政策重点,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在未来逐步缩小区域间差距。鉴于“两基达标”只是基本解决了中小学的校舍问题,下一步应继续加大公用经费向偏远地区、农村地区的倾斜力度。需要强调的是,校舍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不仅要有最低标准,更要有最高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强行在硬件设施等基本办学条件上,缩小直至最终拉平校际间差距。

  工资均等化为教师流动创造条件

国际经验和国内地方实践都表明,教师工资的均等化在一定程度上为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创造了条件。换言之,逐步缩小校际间教师待遇差异是有效推行教师流动的基础与前提。工资的均等化,势必最终消弭地区间、城乡间、校际间教师资源(尤其是优质教师资源)流动的障碍,有助于实现教师资源的合理均衡配置。因此,有必要真正实现同一区域内、同一岗位教师的同工同酬,并设立贫困边远地区、农村地区教师特殊津贴制度,提高教师流动的自愿性。

  调整学生资源“倒逼”教师流动

通常认为,只有均衡配置了教师资源以及学校硬件条件,才能够消除“择校”,从而实现学生资源的均衡分布。但是,成都强力推行就近入学的实践也说明,通过需方(即学生)的某种“倒逼”机制也能达到供方(即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效果,即积极主动调整学生资源的均衡,或者学生资源与学校、师资等的均衡同步调整,可能会对教师轮岗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也有助于实现学生资源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良性循环。

  加快探索试点省份教师流动制度

鉴于我国义务教育各项经费投入中省级政府正在成为主角,并结合江苏等省的教师流动试点经验,如在某个省内解决了学区划分障碍、教师收入和发展机会障碍,并将教师轮岗作为担当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就可能在这个省内率先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条件(比如区域差异小)和自愿程度,鼓励和扶持在省域范围内率先全面开展这项工作,为未来建立全国划一的教师流动制度提供经验。

  教师全面纳入公务员队伍作为方向

尽快修改《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教师流动作为担当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以真正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的相关规定。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并通过立法予以保证。这不仅有利于使教师强制流动具有法理正义性,而且为保证其全国大致均等的收入水平提供了可能。长远来看,普遍流动的实现,应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作为未来的改革方向。

  均衡发展应为干部考核重要指标

教师流动制度的建立,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地方领导的大力支持,需要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对教师流动工作“真重视”。因此,必须扭转片面追求升学率等错误倾向。同时,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国家标准,包括经费、师资、设施、设备的数量与质量标准,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官员考核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的约束性指标。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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