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别再“谈艾色变”
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普通人“谈艾色变”并没有太多改变。“我们也不想歧视,但是我们必须捍卫我们的健康权。”
然而,评论者大多数并非艾滋病患者,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言论当然能获得更多肯定的声音;艾滋病患者因为顾及隐私大多不愿意发声,就算发声也迅速被淹没。
其实,在面对艾滋病患者时,我内心也曾感到紧张,充满疑虑。但是当我以科学的态度看待他们,以人道的价值观审视他人,我确认自己的恐惧,仅仅是出于无知。
@dancerliu:歧视无处不在,以官方名义去歧视特定人群,真是匪夷所思!艾滋病与乙肝在传播途径上是一样的!那是不是乙肝也需要禁止去浴池!另外如何鉴别去浴池的人是否有HIV?执行起来相当困难!这样只会使携带者更加隐蔽,甚至憎恶社会歧视不公,甚至报复社会!
@尚行足迹:虽然我们应该尊重患病者,但这个风险太大了吧?谁能保证没有伤口?不小心刮擦造成的皮肤破损,这个很常见吧。并且目前的公共沐浴场所卫生情况和设施安全情况都不是很高啊。
@回忆猪和猫:防艾,请从传播常识开始,只有了解常识,才能让我们免于恐惧;只有常识,才能让我们少一些偏见和歧视,多一些理解和包容;也只有掌握常识,才能让我们的相关规定不至于沦为笑柄,还法律法规以严肃性。
公共浴室禁艾滋病患者入浴,到底有没有必要?
《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包括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沐浴业经营者违反该办法,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这对于公共浴所来说,树块警示牌,很简单的事,但问题是这样做是否有效果?从现实来看,恐怕很难。
树警示牌和真正实施有一段距离。树块警示牌,几分钟的事,但如果无法落入,树不树有何意义?毕竟谁是艾滋病患者,既不好明着问,又无法“看”出来,而艾滋病患者恐怕不会主动表明自己的病。从这个意义上说,此举无疑是“画蛇添足”。
艾滋病人现在还很敏感,与此相连的一个词就是“歧视”,可以说,我们在减少艾滋病人的歧视方面做了不懈的努力,既有法律层面的,我国的《艾滋病管理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就医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又有实际行动方面的,每年都有志愿者请艾滋病病人吃饭、拥抱等活动。可实际上,艾滋病歧视却较为严重。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我国卫生部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组织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称,41.7%的受访者称曾经受到过艾滋病相关歧视,超过2/3的人表示家庭成员曾因自己的感染状况受到过歧视。在知晓被感染者的感染身份后,1/4的医务工作者、超过1/3的政府官员和教师持有负面和歧视的态度。有超过12%的受访者表示,自检测出艾滋病感染后曾至少一次被拒绝就医。本来,对艾滋病人就很小心翼翼了,现在却又弄出一个警示牌,特意圈子出艾滋病人,的确让人“遗憾”。很可能弄巧成拙,让人反感。
众所周知,艾滋病是通过医源性感染、母婴传播、性传播、吸毒几种渠道传播的,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因此,何必一定要特意为艾滋病立警示牌?更重要的是,禁止入内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禁止艾滋患者进入沐浴场所的规定,除了加剧艾滋误解、歧视和恐惧之外,不可能会减少和控制艾滋传播。”以上分析表明,规定公共浴室禁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牌”是弊多而无一利。不如干脆不明提,反正艾滋病患者也是清楚的,他们也是会尽量避免去公共浴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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