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消保法网购条款规定(2)

专家解读新消保法网购条款规定(2)

核心提示: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网购环境下“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备受关注。28日,在全国人大机关召开的关于修改后的消保法集体采访中,来自立法机构、相关部委、大专院校、协会、网络平台提供者等多专家对法律的网购条款进行答疑解惑,帮助人们厘清对法律条款的理解。

释惑四:远程交易中第三方交易平台担多大责?

根据修改后的消保法,消费者想退货,要么是后悔了,要么是商品存在质量缺陷。但无论哪种退货,如果找不到卖家,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保障。

对此,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副总裁俞思瑛说:“对我们这样的网络平台,因为要收费,我们一直做的是支付宝认证,淘宝开店,这两年也增加了淘宝认证,因此这个过程不仅是一次性门槛,交易过程中如果我们发现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们会做二次认证,因此法律这样规定没有增加我们的负担。”

杨立新则认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仍有权向店家要求赔偿,这个问题对网站的保护非常充分。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明知道或应知道欺诈,还不采取必要措施,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强调,这里所讲的责任并不是某一方的全部责任。除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真实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外,还有其他相应责任,比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赔偿机制以及约束机制健全等。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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