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通俗化与术语化并重(2)

法律语言:通俗化与术语化并重(2)

审判语言研究

法庭审判是最重要的法律活动之一,也是法律实践的最重要形式之一。而审判语言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法庭之上的语言表达适当与否,对诉讼活动乃至司法公正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研究法官审判语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法庭审判语言包括法官口头审判语言(庭审语言)和书面审判语言(裁判文书)。

针对法官庭审语言,河南省高级法院庭长张宗敏提出,法官应根据庭审活动中不同的诉讼主体、庭审场景在法律专业术语和日常通俗话语之间进行必要的切换,从而实现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语言的有效沟通与交流,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晖也提出,法官的庭审语言不应光注重术语化,更应该注重其朴素化和通俗化。河南法官进修学院院长潘家玲认为,法官娴熟运用法律语言与通俗语言有助于法官对整个庭审的控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凤仙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分析法官应如何应对庭审时被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打断的局面,以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法官书面审判语言能力主要体现于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展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目前审判机关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还不够理想,事理说不清、法理说不透、文字的逻辑关系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司法现实引起很多与会者的关注和研究。针对上述现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院长赵永纯认为,裁判文书的语言需进一步探索,在制作文书时应注意对控辩意见、查明事实、证据认定、评判理由等内容进行语言构建及法律化处理,从而达到让当事人读得懂、看得明、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及效果。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振峰提出裁判文书应有“四理”:事理、法理、情理、哲理,这样才能使说理达到充分的程度。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吴久宏建议,应对法官进行司法语言的系统化培训。她认为,法官司法语言培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而这一培训应加强与理论研究界的联系、强化法律语言的应用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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