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通俗化与术语化并重(3)

法律语言:通俗化与术语化并重(3)

法律语言理论研究

公诉语言、审判语言是两大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所使用的重要语言,而法律语言理论研究则为公诉语言和审判语言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一些与会者也从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以期为进一步的专门研究打下基础。

法律语言的本质和研究方法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主任王洁教授认为,法律语言研究应将法律、语言、法律人结合起来,因为“法律、语言、法律人是一脉相承的融合体”。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又是法律人的办案工具,更是法律人法治思维的体现;法律人的法治思维体现于法律文本中,更体现于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因而法律人的法治思维对法律语言的锻造更为关键。

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刘蔚铭则从老庄语言哲学的视角对法律语言研究中的几个本原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法律语言的本质、法律语言的依据、理论与应用、区分法律语言的通俗化和通俗事务的法律表达、法律语言规范化和职业化问题,以及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运作中的多元平衡等问题,旨在使法律语言更为鲜活。

法律语言表达方式是最为至关重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王松苗认为,法律语言应当力求简洁、恰当、客观、周密。鲁东大学文学院讲师王东海提出,法律文本表述应当注重亲民化,简化法律术语是法律文本表述亲民化的重要方式,可以使法律文本的表述走出“术语丛林”。

西北政法大学的刘愫贞教授从历史学角度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她主要对古代判词语言的表意技巧进行分析探究,认为古代判词对现代司法、执法语言运用的整体环境以及司法文书制作水平的提升等具有启示借鉴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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