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态政策
生态政治学研究如何借助政治手段和政府力量,解决因社会无序发展而导致的日益严重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环境问题。历史经验表明,社会经济的无序发展而造成的日益危及人类生存的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单靠盲目的市场力量和社会自发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靠政治权力机制,以求在战略决策层次上予以彻底解决。
1.生态立法体系逐步完善
俄罗斯的生态立法有着较悠久的历史。在古罗斯的法律规范中,就开始从个人财产角度立法保护一些植物和动物。1833年禁止在圣彼得堡市内设立对大气产生有害影响的企业。20世纪初期,颁布了“森林法”、“捕鱼法”等法令。1960年颁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1977年把国家和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写入宪法。1986年开始进行国家生态鉴定。苏联解体之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显著增加,颁布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以及土地、地下资源和水法典,《原子能法》、《工业安全法》等法律。俄罗斯不仅设立了比较完备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法,还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犯罪,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生态立法体系。
俄罗斯法律确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及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宪法地位,创建了实现、遵守和保障公民生态权的法律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生态民主权,生态保护社团的组织权、生态教育权及其他生态民主权力。
2.转向“环保优先原则”
长期以来,俄罗斯重工业、军事工业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比较严重。意识到问题之后,俄罗斯即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技术、行政、法律等措施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在生态法领域确认和规定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不应对其他自然客体和整体的自然环境造成损害。在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利益。保护生态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赋予原本是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影响自然环境状况的部门相应的环境管理职能。1988年成立的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1991年升格为环境部),拥有禁止建设、改造和扩建违背自然保护法的工业项目、进行国家生态鉴定的权力。如果工程项目设计、建设的各个阶段不符合生态要求,国家自然环境保护机构有权停止各种有违生态法规的经营活动,确保当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环境保护。俄罗斯政府2012年发布的2012~2020年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中,预计拨款超过100亿美元,致力于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南极科考,提高环保领域的国家监督和检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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