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每次重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都是其核心部分。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财税领域成为16大改革领域之一。《决定》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决定》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段中提出的主要关键词包括:“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等。
其中,“逐步提高直接税”与“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两项,因与收入分配改革息息相关而备受关注。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目前税收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特别是在包括“解决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较弱。
转变个税模式
《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而这一改革方向已是官方和学界的共识。由于征管方式的局限,个人所得税中除代扣代缴的工资收入外,其他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难以严格征缴。部分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薪阶层的“工资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若引入差别化扣除,工薪阶层税负会减轻。
对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设计,《决定》中也进行了简单明确的阐述。即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三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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