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提升农村教师收入刻不容缓

整体提升农村教师收入刻不容缓

在政策价值上要改变当前“重物轻人,重生轻师”的问题。

提高农村教师收入不是一个局部问题,而应当是一个整体性问题。

农村教师收入改善不仅要地方政府承担责任,更应当强化中央与省级政府责任。

日前,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通知,决定对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拨付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补助政策”)。“补助政策”的实施切入到了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短板和瓶颈,必将对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的提升有重要刺激作用,为农村教学点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供重要的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教育发展了巨大变化。不过,在农村教育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村教师收入少、待遇低的问题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城乡间、区域间、学校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导致年轻教师、优秀教师不断逃离农村学校。地处边缘、信息与交通不便的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对教师的吸引力更低,“无人愿去,无人能留”成为许多地区乡村学校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不可否认,中央和地方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改进农村教师队伍素质的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特岗计划”、“免费师范生政策”以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等政策,有助于在短期内缓解农村教师短缺问题,在农村优秀师资普遍短缺的背景下,“增量改革”产生的效应难以惠及最底端、最边缘化的农村学校和教学点。解决农村优秀师资短缺问题,最重要的策略必须是大幅度提升农村教师收入水平,使之与农村教育的战略地位相匹配,真正体现出全社会对农村教师职业的尊重。

从城乡教育发展一体化趋势看,从农村教育发展战略背景看,针对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教师的生活补助政策仅仅是改革的第一步,改变农村教师工资收入低、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低的状况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和跟进。

第一,在政策价值上要改变当前“重物轻人,重生轻师”的问题。对农村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对校舍、设施设备等物质性投入的热情远远大于对“人”投入的热情;在“人”的投入中,政府主要关注减轻农民和学生负担,对农村教育中最活跃的劳动力——教师,长期以来缺乏真正的关注。我们一直用道德感召和职业伦理标准要求农村教师勇于奉献,却没有为农村教师提供有尊严的物质条件保障。在中西部地区,农村教师的年收入不到3万元,在各大阶层中居于末位,甚至比不上当地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这就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在政策的价值维度上予以深刻反思和改进。

第二,提高农村教师收入不是一个局部问题,而应当是一个整体性问题。国家对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显然是只关注到一部分农村教师。大量调研数据显示,我国农村教师收入过低是一个行业性问题而不是局部性问题,不仅贫困地区农村教师收入低,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村教师收入也低。因此中央政策的干预面应逐步扩大,应当着眼于整体提升农村教师收入。只有将整体提升农村教师收入水平与重点关注贫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收入问题结合起来,才不至于引发农村教师内部的不满和抱怨,不至于让政策变形走样。

第三,农村教师收入改善不仅要地方政府承担责任,更应当强化中央与省级政府责任。“补助政策”提出,地方将作为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自主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具体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等,均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规定考虑到地方的差异性,以放权的方式赋予地方自主性,通过中央财政奖补的方式构建激励机制。但是,考虑到我国还有几百个县是“吃饭财政”,考虑到省级政府在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的财政责任还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补助政策”还需要更明确地界定省、地、市、县等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更重要的是,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收入提高问题必须强化国家责任。笔者建议,应当根据农村教师的工作性质和职业地位,根据农村教师在推进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功能核定出不同区域农村教师工资与收入的合理标准,在此基础上采取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的方法,构建农村教师工资收入的长效保障机制。唯有吸引并留住优秀教师,农村教育和农村学校才有希望,整体大幅度提高农村教师收入已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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