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现状、问题与未来

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现状、问题与未来

核心提示:近些年来无论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来看,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进展。但是,与联合国采取的越来越多的旨在废除和减少死刑的国际文件所确立的人权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无论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来看,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进展。但是,与联合国采取的越来越多的旨在废除和减少死刑的国际文件所确立的人权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即:究竟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唯一死刑的问题,毒品犯罪的死刑问题,死刑的执行方式和立即执行前的精神病鉴定问题,死刑和赦免的问题,死刑执行数字的公布问题,死刑和民意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未来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关键词】死刑制度改革 联合国的标准 死刑执行方式 民意

一、中国死刑制度的变革和现状

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规定了死刑的刑种,分则中设有28种死刑罪名,其中有14种罪名基本上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罪名,其余14种罪名是普通刑事犯罪罪名,绝大多数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暴力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只有贪污罪1种。

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中国社会出现了急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转型。社会控制日趋衰弱、失范状态日益突出、机会结构多元发展,导致犯罪结构出现了重大变化和特别是财产和经济犯罪急剧增长。尽管这是中国持续、快速的现代化进程改变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必然结果1 ,但是,中国的刑法制度在遏制犯罪的意义上承受着空前巨大的政治和社会压力。因应日益严峻的犯罪发展形势,政治家选择了扩大死刑罪名的策略来处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问题。从1979年到1997年刑法大修改为止,中国刑法上死刑的罪名增加到了68种,其中非暴力犯罪(包含经济犯罪)占到近2/3的比例。

现代化的进程中民众也受到了人权和法治思想的启蒙,民权意识开始觉醒并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从国际的、规范的、实证的和比较的角度围绕死刑制度进行的对话和争论,促进了中国社会各阶层开始对死刑制度的热烈讨论和全面反思。死刑的刑事政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微妙的变化。比如说,1997年刑法生效后尽管颁布了1个决定和7个修正案,但是刑法上没有增加一个死刑罪名,从1979年刑法典颁布以来也没有减少一个死刑罪名2 。可以看出,1997年以来中国对死刑罪名的数目在立法上坚持的是长期保持不变的冻结政策。此外,中国也于1998年9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尽管该《公约》至今尚未得到批准,但是签署行动已经表明中国政府愿意考虑把《公约》作为包括死刑制度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改革的参照系。

近年来死刑制度的改革首先是在程序法上出现了进展。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了死刑案件复核权;2010年6月"两院三部"3 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体法上死刑罪名数目长期冻结的政策,在今年出现了积极的松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削减了13种长期以来备而少用甚至备而不用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4 ,占到死刑罪名种类总数的19.1%;扩大了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过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5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3条第2款第3项把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案件事实认定标准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为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规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第239条);还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第240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复核结果(第240条第2款)。这些充分说明,中国政府采取的是"保留死刑,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导向,立法、司法在这个方向上的努力更加具体和明确。

本文关键词: 樊文 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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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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