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现状、问题与未来(5)

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现状、问题与未来(5)

核心提示:近些年来无论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来看,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进展。但是,与联合国采取的越来越多的旨在废除和减少死刑的国际文件所确立的人权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七)死刑与民意

民意本身是模糊而开放的概念,容易导致很不相同的理解。民意测量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对象所问的问题的具体程度和问法。从过去的实证研究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相关机构和学者曾对中国民众对死刑的态度,进行过下列有重要影响但差异和局限很大的实证研究。

(1)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局在三个省进行了死刑的民意调查。采用的是单一的简单问题:"你对死刑的态度是什么?",结果发现:95%的回应者支持死刑。

(2)2005年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教授对1873名西北地区的大学生关于死刑的态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的93.8% 支持对故意杀人者的死刑。这个调查也涉及到了对其他死罪的态度。问题是这个问卷采用的是非随机样本,而且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限于法科学生。

(3) 1988年曹立群教授和Cullen教授对中美大学生对死刑态度的跨文化比较研究发现,203名学生中的78.2%认为,死刑应该予以适用,因为杀人的人就应该偿命。这个研究的局限是数据过时,不能反映政治、经济、文化变化巨大的之后的时期。2005年Shanhe Jiang/Eric G. Lambert/Jin Wang对524名大学生的调查发现,将近70%的回应者支持死刑。

(4) 2006年Bin Liang/Hong Lu/Terance D. Miethe/Lening Zhang比较了中国国内和海外的大学生对于死刑的态度,想看看西方价值观对死刑态度的变化有没有影响。结果发现:海外的中国留学生比国内的大学生更多地支持死刑(83% vs.62.7%, 提供了问题选项之后是:68.4% vs. 52.6%)。不过该研究存在的严重问题是样本太小(中国国内60人,在美学生57人)。

(5)2007年Shenghui Qi/Dietrich Oberwittler 对留德中国学生对死刑的态度的调查发现:大约900名问卷回应者中的69%支持死刑。

而最近期的中国死刑民意第一次系统而科学的、大规模深度调查,是2007.11.1-2008.1.20 期间德国马普刑法研究所(MPI in Freiburg)和北大当代中国研究中心(RCCC)对北京、湖北和广东三省4472个随机样本进行的调查。调查结论有8个要点47 :

1、中国的一般人群对死刑的态度表现出的是漠不关心和无知。

所有被问卷的样本中只有大约25%的人对于死刑话题感兴趣,比这个比例只是稍微高些的部分人有一些或者较多的关于这个话题的知识。对于死刑的一般问题的很多提问中,很大比例的被问卷者回答说"不确定"。教育程度越高,个人的态度越是清楚和明确。但是,无论如何,较多的知识和较高的兴趣与更多的对主题的批评或者反对观点之间,并不必然有关。

2、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是复杂的,不能用一个单一的简单问题来观测这种民意气象(对死刑的态度)。

当对于犯罪的类型和情节或者犯罪行为人的特征不做任何详细描述,而仅仅问他们对于死刑的一般态度时,所有被问卷者的58%绝对支持死刑。当明确一下问题的方向、变换一下问题的问法,再问他们对于废除死刑的态度时(比如,Q1:"世界上多一半的国家已经废除死刑而且每年有很多国家正在废除死刑。你认为中国应该紧跟这些国家的步伐废除死刑呢?还是中国不应该跟从这些国家?"Q2:"你认为中国应该尽快废除死刑还是不应急于废除死刑?"),与这个比例大致相当(Q1: 54.5%;Q2: 52.8%),仍然有过半数的人支持死刑。

相当比例的被问卷者(28%)回答,对一般性的问题自己不确定。尽管这似乎表明缺乏这个方面的知识和信息,这个几乎与德国的民意气象测量中发现的是一样的结果,这种结果表明了一种普遍性:如果一个话题在公共议程的关注度上排序不高,那么民意可能就很弱而且不明确。

如果更具体地问他们对具体犯罪的支持程度,78%的被问卷对象支持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这种支持水平高于对死刑的一般支持水平。

但是,如果提供具体的案例,即使在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的实例中,一般人选择立即执行,也就变得谨慎起来。这个发现再次支持了来自西方国家的发现:中国人群中对死刑的支持,确实很可能是表现性的或者说是象征性的。

3、如果惩罚的期望得到满足或者提供了死刑的替代信息,对死刑的态度是可以改变的。

如果把"可以假释的无期徒刑"(A)作为选项,以换取废除死刑,那么支持死刑的水平就只有38%,而"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B:这个选项满足了民众剥夺其犯罪能力的期望) 则把死刑的支持率减少到了29%。如果选项是"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加上赔偿(C:满足丧失犯罪能力和赔偿被害人的期望),支持死刑率就更加戏剧性地降低到了24%。而支持废除死刑的比率反而达到了50%。

设问他们,如果有证据证明有些无辜的人可能被执行了死刑,他们的看法会是什么,被问卷人的看法会被错判的可能性动摇,那些最初不反对死刑的人(回答支持+不确定的人)的44%准备改变他们的看法。另一方面,不怎么关心的是死刑缺少威慑,如果提供了与威慑效应相反的令人信服的证据,那就有近五分之一(18%)的人转向废除死刑的一边。

4、报应是支持刑罚处罚的最有力的目的。几乎80%的被问卷人赞成报应性惩罚的基本命题:"杀人偿命"48 。而且正如学者罗杰·胡德所说,在废除死刑以前的欧洲文化中也有相当顽固、有力地保持着的类似"一命偿一命"的观念。但是,无论如何这种顽固的死刑报应观并不排除民意在死刑的态度上表现出来的高度弹性。

5、几乎50%的一般人群认为死刑的适用范围应该限制在最严重的犯罪上,而只有近四分之一的人不同意设定这种限制。在问卷给出的14种死罪中,只有故意杀人(谋杀)、故意伤害致死、贩毒、奸淫幼女这四种犯罪死刑的支持率过了半数。对于诸如伪造货币、生产假药、盗窃、腐败、贪污、有组织卖淫或者间谍罪,这些非暴力犯罪,多数人并不支持死刑。

6、一般人群的64%认为政府应该公布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这是提高公众认知和激发公众在这个问题上的兴趣的一个重要管道。

7、公众的几乎70%认为,死刑在中国的适用是不平等而且不公正的。为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应该努力保证刑事程序的透明和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

8、当把民意作为刑事司法政策发展的一个参考要点时,要特别谨慎。

对于一些面临死刑威胁的人群免科死刑,一般人群的看法表明,中国居民的看法和有关科处死刑的国际规范有很大的距离。甚至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中国刑法禁止科处死刑,仅有几乎33%的人支持这样的限制。

民意普遍支持对于死刑案件应当贯彻法治原则。答案之间仍然存在的一些不一致,说明民众在死刑问题上无知的程度和缺少理性。

死刑是与人权有关的问题,人权的实现不应该受制于多数人的意愿(民意),即便这种多数人的意愿代表了民意而具有民主的形象。不能借口民主而剥夺人权,因为在追求犯罪风险控制的具体权衡中,人权理性的具体内容是根本不能被权衡的。因此,当试图把民意作为制定刑事政策的参考时,政府应该特别特别谨慎。而且,富于弹性的民意以及从民意生发出来的非理性诉求,绝不可以用作延迟或者阻碍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进程的理由和借口。

本文关键词: 樊文 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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