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现状、问题与未来(3)

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现状、问题与未来(3)

核心提示:近些年来无论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来看,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进展。但是,与联合国采取的越来越多的旨在废除和减少死刑的国际文件所确立的人权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死刑在中国刑事处罚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据国外死刑研究学者罗杰· 胡德的说法,20世纪90年代中期估计平均每天执行17起死刑7 。1996年,就执行了大概4400起死刑8 以及超过6100起死刑判决被确认生效9 。自80年代末死刑执行的数字就在显著增长,在1996年达到顶峰。1983-1986 年间进行的严打运动10 明显伴随着大量的死刑执行11 ,之后,死刑执行在1987年跌至前所未有的数字,即132起。在此以后死刑执行的数字又在回升12 。2005年大赦国际就记录了中国公布执行的3400起死刑,并且认为,实际上的死刑比这个数字要大13 。受严打运动和专项斗争的严重影响,中国在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实践从历史上看相当不稳定,很明显时松时紧;法外因素和政治考量对死刑实践的影响也相当大。

至少从执行死刑的绝对数字来看,当前执行死刑的年度数字中国仍然居于保留死刑国家的榜首。联合国问卷调查显示,世界上所有的死刑执行中的大约80%发生在中国14 。就死刑执行的相对数字而言中国的死刑执行率(10万分之0.1)不怎么突出,但是中国是每年执行死刑数目超过100人的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中的一个15 。据政府公布的数据计算,目前中国每十万人口中受到监禁的囚犯(监禁率)大约在121到124名之间,尽管1995-2012年间从趋势上看,监禁率在不断上升(表2),但是这一监禁率与其他西方国家的监禁率还是非常接近(见表3和图3)。死刑的高度适用频率与相对较低的监禁率很不相称。从这种不相称的比率关系中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并没有把死刑的适用限制在"最严重的犯罪"上,而是扩大到了一些按照国际标准应归入监禁刑处罚的犯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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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中国和其他重要国家的监禁率的比较(2002-200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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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 Walmsley, R.: World Prison Population List (Fifth Edition). London 2003。

尽管如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死刑的实践在实体和程序上还是得到了显著的控制。比如,根据媒体报道,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数,多年来首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16 。2007-2011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比2006年平均下降了55%。

三、与减少死刑的国际人权标准的比较

虽然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在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适用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中国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与联合国采取的、越来越多的旨在废除和减少死刑17 的国际文件所确立的人权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联合国保障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致力于对所有被指控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被告人提供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最低标准要求:

·死刑只能适用于导致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该后果与严重暴力下的死亡相当)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18 ;

·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死刑不适用于处于精神障碍状态的人;对被认定缺乏犯意或者智障的人不适用死刑;保护精神病人以及智力障碍或智力受特别限制的人不适用死刑;

·死刑只有在完全排除误判可能后才能执行;

·判处死刑必须在经过―为刑事被告人提供了有效辩护机会的-公正程序审判之后;

·死刑只有在经过法律救济的上诉程序和义务性请求赦免程序后,才可执行;

·死刑只有在上诉程序结束、判决生效后,才可执行;

·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死刑。

如果以这些标准与中国的死刑法律规定做比较,就可以发现中国死刑制度还存在需要继续讨论和关注的主要问题。

和1979年刑法一样,1997年刑法在第48条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虽然第48条看起来旨在努力限制死刑的范围,但看一下中国刑法典的分则就知道仍有55种罪名设有死刑。这个数量在全世界仍然是很突出的,仍然是违背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死刑仅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范精神的。

对死刑的适用对象范围,中国刑法第49条有一般性限制规定: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19 。这条立法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a)不可对实施犯罪时不满18岁之人适用死刑的规定。此外,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在中国也不适用死刑。

如果死刑的立即执行不是必须的,还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48条第1款第2句)20 。

关于死刑的执行,判决必须要经最高法院裁定核准并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第210条)。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收回了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下放的死刑复核权,但是这一改革并不能解决所有涉及死刑复核的问题。尽管如此,死刑复核还是取得了很好的限制死刑的效果。正如前面提到的2007年11月23日《法制日报》的报道,报道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首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死刑复核制度已经得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完善,该《修正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的程序和执行进行了规定(第34条: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第210条:死刑的执行,包括自动核准;等等)。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执行(第212条第2款)。

本文关键词: 樊文 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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